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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美学

  三、法的美学特性
  美学思想早在原始年代就已存在,但美学科学则问世较晚,从鲍姆加登1750第一次以“Asthetik、Aesthetics”命名他的著作开始,至今也只有200多年的历史。美学对象体系的模糊,说明了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不成熟性。长期以来美学对象都一直成为众家研究和争论的焦点。在美学一词创始人鲍姆加登看来,美学是一种研究感觉和情感的理论,感觉和情感是人人都具有的能力,正是这一特点,才使美学思想向人类的一切感觉、知觉的知识领域渗透。。为此,作者在本文中试图对法的美学特性及其研究意义进行讨论,希望它能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法美学”铺平道路。
  法的美学特性可概括如下:
  1、法的形式美。
  所谓形式美,是指人类自身、自然界和人工产品中普遍存在着的由一定色、形、音所构成的形式之美。诸如整齐、节奏、对称、均衡、比例、和谐等。在审美历史的发展中象逻辑的格一样固定下来,成为形式美的规律。⑶法的形式美表现在法律体系有机体及其构成部分都有很高的对称性、比例、均衡和整齐性等的审美特性.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法的技术性和”艺术性”正日趋增强。美国符号论美学家苏珊•郎格在《艺术问题》一书中指出,艺术是有机体通过一定载体的感性显现。在日常生活和学术交流中不难看出,法学家们的感性和智慧之光总是熠熠生辉。但我们也应该看出,形式美在和社会内容(象法律、艺术等)结合时,有时不一定是和谐统一的。①一部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它会使人的审美心理产生顺反应(愉快,善法)还是逆反应(厌恶、恶法),取决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因素分量上的对比。
  2、法的结构功能美。
  开普勒天体运行定律T2=D3和牛顿的万有引力公式F=KM1M2/R2曾被誉为科学美的典范。为什么认为它们是一种科学美呢?不因为天体运行定律和万有引力公式简洁、对称、和谐,集中体现了一种人类的逻辑美。法的结构功能美也集中体现在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中。例如,法律规范的构成。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假定就是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那一部分。只有合乎这种条件,出现了那种情况,才能适用该规范。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也就是法律规范中指出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那一部分。这是法律规范的最基本部分。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范时,将要承担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这个公式及其理论中的简洁、对称、和谐等逻辑美在法律上看来并不亚于开普勒天体运行定律和牛顿的万有引力公式。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把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制的密不透风,真的是作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此外,法律规章制度的章节有序、排列得当等无不体现法的结构功能之美。
  3、法的人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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