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美学的研究对象
法的美的价值在于主体对法的形式和内容的美学创造。因此,我们认为法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美和法学美。法律美又可分为立法美、执法美、守法美和护法美。而法学美则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法学体系的有机联系,法学学科的完整全面,法学学术水平的提高,法律人群体的形成,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等。
法律美中立法美体现在:整齐和规范法则。例如,序言、总则、分则、附则、编、章、节、条、款、项、目以及签署、日期等的表示要清楚明确、规范有序等;对称与均衡法则。如行为和惩罚要对称,对违法者的惩罚要均衡等;.比例与和谐法则。要考虑法律规范的长度比例,要考虑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的和谐程度问题;主从与层次法则,不管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到要有主从与层次;.生动与完整法则,用尽可能生动、喜闻乐见的语言表达法律的内容;多样的统一法则。形式美的规律要求不能一味追求整齐、统一而排斥多样和变化,也不能一味追求多样和变化而舍弃整齐、统一,必须把这两个相互对立的方面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这样才能形成高度的形式美。法律规范和法律文书的制定,要善于掌握语言和措辞的多样和统一,这样才能产生法的形式美;.公正和秩序法则等。
执法美中包括:执法人员仪表美、执法人员行为美、执法组织完备美和执法制度的体系美等。守法美应囊含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法的尊严和权威等。护法美是指司法人员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机构的完备性等.
法学美的构成可分为五类:法学家所集中反映在法律中的现实美;法学家的思想、情感和意志的形象化的表现所造成的美,思想、情感和意志属于主观范畴,它们是客观世界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和反应,因而具有客观内容。法律是法学家的创造性劳动,我们可以借用马克思的话语,将这种创造性劳动称为法学家的“精神生产”或“精神产品”;法学家理想的形象化的表现之美; 法律反应和法律表现上的真所造成的美,法律上的真是指法律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的社会生活相符合和一致以及法学家的主观情感和意志在法律中的如实表现。法律上的真何以能成为法律美的 重要构成的呢?大而言之,从法律上真的第一个含义看,真乃是人对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它体现了人类求知的本能和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本质规律的本质力量。这种本质力量对人类的生存发展至关中要。法律上的真之所以为美,乃是它是人类一种可贵的本质力量的形象表现。其次,还因为,法学家的主观情感和意志在法律中的如实表现,往往与一定的先进思想和进步的社会思潮相联系。这种思想或思潮总是反映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中人们的正面本质,而处在这个阶级或集团中的人们无疑会认为这种“法”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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