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程租合同中还包括与装卸港口及卸货时间有关的所谓“适航平衡条款”,这是指承租人依约选择两港卸货时,应将拟在第一卸货港卸下货物的情况通知船长,否则,出租人为使船舶在适航平衡(Seaworthy Trim)状态下驶往第二卸货港而发生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货物的费用,由承租人偿付。不论承租人是否已将上述情况告知船长,为使船舶处于适航平衡所花的时间,均计为卸货时间(见下文)。
三、装卸时间(Laytime)及其起算
㈠装卸时间起算的条件
程租合同下,由于船舶在租期内的绝大部分时间由出租人控制,航程中的时间损失由船方负担因此已成为海运惯例。程租租期首尾用于装载和卸载货物的装卸时间的长短却由承租人控制,为使承租人能够分担该段时间损失的风险,滞期费(Demurrage)成为制约承租人或收货人装卸货速度的强有力的制度。滞期费是由装卸时间确定的,依1993年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国际海事委员会、伦敦全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联合会(FONASBA)和英国航运总会(GCBS)联合制定的《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Voyage Charterparty Laytime lnterpretation Rules1993),装卸时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出租人应使船舶并保证船舶适于装卸,承租人在运费之外不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出租人负有使船舶等待装卸的义务,承租人则负有将约定的货物装船或卸船完毕的义务。装卸时间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可以被出租人和承租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利用。
装卸时间的起算极易在船租双方产生纠纷,因为它并不是以承租人实际开始装卸的时间作为起算界限,而是以出租人有效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The Notice of Readiness-下称 NOR)开始起算装卸时间,依GENCON94第6条(c)项,如果NOR是在中午12点以前递交的,装卸时间从下午13点开始起算;如果NOR是在中午12点(含12点)以后递交的,装卸时间从第二天上午6点开始起算,租约中也可另行约定具体的起算时间。依《1993年装卸时间解释规则》第19条:“准备就绪通知书,是指按租船合同的要求,向承租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他人递交的关于船舶已经到达港口或泊位并已准备就绪进行装货或卸货的通知书。”递交NOR的目的就是通知承租人等货方可以开始装卸货物,并为出租人提供装卸时间的起算点,不递交NOR就不能起算装卸时间。装卸期限内承租人等即可以装卸货物了,但无论它实际是否进行装卸,都不影响计算装卸时间,超过该期限承租人未完成装卸的,则要向出租人交付滞期费;在该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的,出租人则向承租人交付速遣费。递交NOR是起算装卸时间的基本条件,《
海商法》对NOR及其递交未作规定,依其第
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适用我国《
海商法》时应特别注意协商确定租约上装卸时间的起算,以免产生纠纷。如果租约上有几个装港的,普通法认为船东只须在首装港递交NOR即可,无须每一装港均递交NOR。在卸港递交NOR一般不象在装港那样严格要求,因为卸港的船舶是否准备就绪对卸货的影响不如在装港那样重要,且在卸港时提单已不知转让到谁手中,出租人无从予以通知。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船东如接受了租约上订明的须在每一装港及每一卸港都要递交NOR的条款,就只有依约行事了。递交NOR须满足两项先决条件:其一,船舶到达装卸地点,被称为“到达船舶”(Arrived Vessel);其二,船舶在各方面做好装或卸货的准备,即准备就绪。该两项条件和递交NOR共同构成了起算装卸时间的条件,缺一不可,这三个条件的认定经常受到许多主观因素及各种不同解释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