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市场上有通行的程租合同标准格式供租船双方据以协商缔约或直接采用,航运界使用最为广泛的是《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其租约代号为“金康”(GENCON),是由国际著名船东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 Bal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定的,经过1922、1976及1994年三次修订,使用较多的是GENCON 76,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及各类货物的航次租船,一般认为它比较维护出租人利益。《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约代号为“AUSTRAL”也是常被采用的租船格式。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 Ship Brokers&Agents-ASBA)制定的《油轮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租约代号为“ASBATANKVOY”也经常被选择采用。其他还有许多以各种货物(如矿沙、木材、煤、谷物等)与航次为标准制定的程租格式合同。租船市场上采用的这些格式合同,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简化和统一当事人关系的作用,也为当事人节省了交易成本。船租双方既可自行协商缔约,又可利用所选择的格式合同并对其随意更改或补充。各国对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管制较少,当事人享有较大的缔约自由,除海上货运法强制性适用条款(例如我国《
海商法》第
94条关于程租合同适用第
47、
49条的规定)外,程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对于班轮运输合同而言较为平等,完全可按对自己最为合适的条件订立合同。程租合同中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船舶说明、预备航次、出租人责任、运费支付、绕航、装卸(涉及安全港口与泊位、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装卸费等)、合同解除、责任终止与留置权、互有责任碰撞、新杰森、共同海损、提单、罢工、战争、冰冻、仲裁、佣金等条款。程租合同中的装卸条款涉及范围广、内容复杂,各条款互相关联,牵涉租约双方多方面的权利义务,与租约双方尤其是承租人利益密切相关,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装卸港口或泊位
程租合同中选择安全装卸港口(One Safe Port)或泊位(One Safe Berth)通常是由承租人承受的义务,这里的安全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装卸港口或泊位物理上的安全和相关社会因素的安定,是个不甚确定且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不同表现的因素。承租人应保证其选择或指定的港口或泊位的安全,英美法将其视为承租人的默示义务,但在英国也有不少判例认为,除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例如承租人是在具体订明的两个或多个港口之中选择装卸货物的港口,则港口的安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保证;只有当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之内选择卸货港,或者在一港内指定泊位时,才负有保证其选定的港口或泊位的安全性的义务。
租约上通常订明承租人所确定的特定装卸港口或泊位,租约因此也可分为港口租约(Port C/P)或泊位租约(Berth C/P),在有选港货即租约上存在几个卸货港或一定范围的场合,是供承租人选择确定一个装卸港口,承租人在出租人签发提单之前就应将所选定的卸货港通知出租人。依《
海商法》第
101条:“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装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101条还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