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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怎样学习法律的

  但是,在政法大学学习时,佟老师只是给我们做普遍的授课,大家一样的听课,没有办法请老师直接指导。
  机会随即就来了。
  1988年,我考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民法班,这个班就是佟老师直接指导的高级法官培训班。在这个班里,佟老师亲自授课,亲自给学生辅导,对我们的辅导比对自己的研究生还重视。我们就在他的亲自指导下,专心研究民法。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派出了民法的最强阵容,为我们授课,使我们掌握了民法研究的最新动向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
  在学习中,佟老师精心地辅导我们,只要我们提出实践中新的问题,他都认真的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就是简单的问题,也从来没有敷衍了事的情况。
  在老师的指导下,我的侵权法研究向系统化发展。这就是,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全面结构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按照这个完整的体系,对掌握得还不完整的部分进行补充性的研究,从而建立起侵权行为法的全部理论体系。
  这种研究办法也是与我的基础决定的。因为我对法律掌握是边学习边研究的,没有进行过全面的、基础的、系统的学习。在学习、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也是这样,对侵权行为法的理解一个一个问题进行。但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全面研究和掌握,还必须由点到面,逐渐地铺展到侵权行为法的整个部分。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我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渐次进行,使我逐渐地掌握了侵权行为法的全貌,对全面描绘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打下了基础。
  那时候,我正在写作《侵权特别法通论》,还是采取边学习边研究的方法,既能够深化学习效果,又能够取得研究成果,进展很顺利。这其中,就包含着佟老师的辛勤指导。这个课题涉及的范围很广,有些不是我的能力所能及的。这时候,就找到佟老师或者赵中孚老师、郑立老师等等,及时得到老师们的指导。因此,在我毕业的时候,我的这部著作就基本上脱稿了。最后,佟老师为我审阅了书稿,并为我写了热情洋溢的序,支持我的研究和写作。
  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对民法的研究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不再局限在侵权行为法的狭小理论。因为名师在指导我的时候说,研究一个问题,要有更加深入的、宽泛的研究根据作为支持,仅仅就是对一个单纯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会越走越窄,只有扩大知识领域,扩展掌握的宽度,才能够使研究的成果更为宽阔,更为深入。因此,我的学习开始扩展领域,对更为广阔的东西进行了解和研究,使自己的研究越来越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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