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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怎样学习法律的

  说到底,在这个时期的学习,只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做到了初步掌握,没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不过,通过这样的学习,使自己在法学修养方面,有了一个较为扎实的基本功,对于以后的深入研究民法,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同时,这种自学的方式,在我的学习中,也算是有了一个很好的传统,确立了信心。这就是,自学也能够学好法律,法律的殿堂并不神秘,也不是高不可攀的。
  二、边学习,边研究
  我在1980年开始集中学习民法。但是,我在那个时期的学习,仅仅是学习而已,并没有进入研究的领域。直到1981年,机关在为最高法院准备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材料的时候,我才开始了对民法理论的研究阶段。
  1980年底,机关就分配了这个任务,我们进行了很深入的准备,包括准备有关的材料、案例、有关的文章和著作。我们选的题目是侵权损害赔偿,集中准备的就是这方面的材料。1981年初,发了把材料写得更好,院领导决定我和民事审判庭的庭长一起,到一个县法院进行案例调查。到了县法院以后,我们调阅了4年的,大约100多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案卷,集中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然后就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结合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论著,研究在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具体应当掌握哪些基本问题,把握什么界限。在有了基本的思路之后,我就开始执笔写作。
  那也是一个很艰苦的过程。因为从来没有在法学理论的深度上,写作理论结合实践的文章,现在既要在实践中提出问题,又要在理论上展开论证和说明,没有很深的民法理论基础修养是不行的。因此,我就一边写作,一边学习、研究,一个一个地弄懂问题,然后再结合实践中的问题,进行阐释。
  就这样,一篇关于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际适用的文章就写出来了。经过领导审阅,十余名审判员的讨论,再加上多次修改,这篇文章终于写完了。在报送上级法院的同时,我又将它投到了《法学研究》编辑部。在1981年的《法学研究》第5期上,这篇文章发表了。
  这就是我写作的第一篇法学论文。
  这篇文章,如果从现在研究的深度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但是,那时候法学界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本来就不深入,国内有关的文章和专著也不多,按照当时的侵权行为法研究水平,还是应当算作很高的。所以《法学研究》对这篇文章很重视,标题印在了封面,算作一篇重点文章。
  这对我是一个很大的鼓励。从这时开始,我对民法的研究,尤其是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就有了浓厚的兴趣。我开始关心侵权案件的审理,搜集侵权行为法的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寻找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著作和文章,进行深入的研究,开始了边学习、边研究的自学道路。
  我的精力集中在侵权行为法上面,就想专门研究这个问题。这个决心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首先是在这一年的学习、研究中,我发现我国专家、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很不重视,在有关的法律专著和文章中,专门讨论这个问题的不多,在仅有的几部著作和文章中,对这个问题研究的都不够。其次,侵权行为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侵权赠偿案件始终居于重要的地位,是最常见的案件,但是,由于理论上研究得不够,缺乏很好的理论指导。再次,我对这个问题经过一年的研究,有了初步的体会,有了进行研究的基础。因此认为,如果集中精力研究几年,或许就会研究出成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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