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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范围

   三、无体物
    “无体物”与 “有体物”只是学理上的区分,现行法并没有对此下过定义。据学者的解释,所谓“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者,与此相对的则为“无体物”。德、日等国民法物权的客体仅指“有体物”。对物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从各国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来看,明文包括“动产”, “不动产”一般不予适用。而对于电力、电磁波等无体的能源、计算机软件、书籍等表现的信息是否适用产品责任,则有探讨的必要。
    按照《EC指令》第2条,电力属于该条所指的动产,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而在日本,通说是将电力视为无体物,并不能成为产品责任法的对象。 对于由于电力的缺陷引起的损害,可以根据合同关系进行追究。或者对于因电力或电磁波的缺陷引起的损害,追究电力或电磁波的发生源的机械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但是现在有一种较有力的观点认为,从物的概念“法律上的排他的支配可能性”而言,将电力归属于动产的范围;由于电力的缺陷而造成的损害也有产品责任适用的可能。根据该说,此处的电力的缺陷是指电压以及其频率的不正常,而停电并不能称为缺陷。
  软件与一般的产品不同,其不可触摸;而且与软件相关的交易,一般是以许可的形式,而不是转让。在美国,计算机软件是否适用产品责任还无定论。但是如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相结合,则可成为产品责任法的适用对象。 在日本,通说认为,计算机程序为无体物,不应适用产品责任法。而且,与批量生产销售的某类计算机软件不同,许多计算机程序是受他人委托开发出的,在此情况下,与其说其是产品的提供不如说是劳务的提供,应当将该计算机软件排除在产品责任法适用的范围之外。 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将计算机程序与记忆媒体作为一体来考虑,计算机程序的缺陷视为记忆媒体整体的缺陷,因该缺陷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无过失的产品责任。
  虽然在德国,有基于社会安全义务理论,认可书籍也可成为产品责任适用的对象的判例。 而日本学者认为,书籍等提供的信息,毫无疑问是一种无体物,并不能成为产品责任的适用对象。由于书籍上的信息有缺陷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这时证明提供信息的作者的过错并不困难,受害者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责任理论获得救济。而且,对于书籍所表现的信息的缺陷,读者也有一个理解发现加以回避的可能,这也与一般的基于对缺陷产品的使用而造成损害性质上有所不同。 对于书籍的销售者,日本法院仅确认销售者有对书籍物理瑕疵(如缺页、错页等)的担保责任,而不认可书籍的销售者有对书籍内容的瑕疵担保责任,其对书籍内容方面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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