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再来讲一下第三个问题,
刑法的合宪性的现实问题,也就是
刑法的合宪性如何来实现。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因为
刑法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受到国家的
宪法的制约的。在这个意义上说,
刑法基于对
宪法的服从性、从属性,
刑法应该从
宪法中获取自身的正当根据,获取它的价值的来源。为了实现
刑法的合宪性,我认为需要提出以下几个具体的问题来进行研究。第一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入宪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它不仅仅是
刑法的原则,也是
宪法的原则。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在
宪法中得到确认。这就是罪刑法定的入宪问题。在我国1979年
刑法修订以后,在
刑法中规定了三个原则,一个是罪刑法定原则,一个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个是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般认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
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
刑法中的直接体现。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是
宪法所规定的适用于各个部门法的原则。因此,这个原则对于
刑法来说不具有独特性。对于
刑法来说,最重要的原则还是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才能真正揭示法治国家
刑法的最基本价值。因此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在
宪法中加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可以为
刑法提供更加明确的宪政基础。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并不能否认罪刑法定原则入宪的必要性。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入宪至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第一,是它的宣传的功能。罪刑法定原则的宣传功能,因为罪刑法定原则一经进入
宪法,就成为宪法规范,而所有的法律规范中,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最高的。罪刑法定原则在
宪法中规定,具有最高性,具有谕示社会的意义。第二,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对于司法权的限制机能,在
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当然可以使它发挥对于司法权的限制功能,但仅此还不够,还需要从司法职权上对司法机关的政治属性活动进行限制。而
宪法是根本大法,在
宪法上涉及到司法机关职权的规定,在
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就可以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体现在司法机关的职权的规定上,从而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权的限制表现的更充分,更具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第三,在
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对立法权的限制。我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表现为对司法权的限制,它更为重要的是对立法权的控制。因此不仅对于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也就是定罪量刑活动提出一个是否合宪的问题,而且,对于立法机关的刑事立法活动同样也有是否合宪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
刑法是根据
宪法制定的,表明刑事立法权是受到
宪法限制的并以
宪法为依据的。因此,只有把罪刑法定原则在
宪法中加以规定,把它确立为
宪法的最高地位,才能对有关的立法机关的刑事立法权加以限制。通过发挥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立法权的限制功能,只有入宪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