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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

  在决定企业竞争力高低的体制、管理等因素中,我国的企业都存在明显欠缺。当然还有这样一些影响因素,如企业制度建设落后,不适应市场要求,经营机制不活,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能力欠缺等等。显然,企业的经济结构不合理与技术创新能力低也是竞争力缺乏的重要因素。但是,从深层次上讲,这些因素之所以出现,是企业没有形成以追求股东利益为中心的良性法人治理机制所导致的,是内在机制低效运作的一种外在表现。我们的股份企业要适应未来竞争的需要,除了技术创新能力要培养,经济结构要调整外,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是要建立一个以股东利益为目标的多元化的法人治理机制。如果不进行“固本强身”的改制,不进行多元股东治理机制的调理,而是搞传统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式的改造,将不能适应新形势竞争的要求。
  (六)不利于“债转股”目标的顺利实现
  显然,国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转股”特殊政策的实施,是要通过企业改制使企业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卸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包袱,通过建立新的企业机制培育企业的长期盈利和成长潜力,优化企业的资本和股份结构。因为作为具有投资银行性质的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会阶段性持有债务企业的股份,但这不是“债转股”的最终目的,对国家而言,“债转股”最终是希望能以出让、上市、回购等形式收回资金。
  但是,“债转股”绝不可能是“治病灵丹”,其发挥作用的关键是,银行原持的企业债权将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一中介机构转化为对公司所拥有的股权,使企业资本结构得以调整,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并要以科学、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为条件,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经营情况,真正使企业形成长期盈利和成长的潜力。如果股权多元化后缺乏必要的良性的法人治理机制,重组后的资产仍将难以有效运转,风险仍然是极大的。因为企业以原有的机制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大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使取得控股地位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一定能掌握实际的控制权、决策权,特别是关键的公司经营者任免权、重大决策权;更难说改善公司的运作状况了。最终,“债转股”的后一环节,即股权通过产权市场转让、在证券市场上顺利出售或企业回购也无法实现,“债转股”仅是演变于纯帐面上的数字游戏了。
  第三章 股东权利实现的可能性
  前文通过对股东权利实现障碍及危害性的分析,提出了改善和深化股东在公司中参与作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国家、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广大中小股东的角度来讲,股东是否有参与公司事务的现实可能性呢?从我国改革不断深化及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来讲,股东是完全可能更积极更主动地去参与公司事务的。
  一、股份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的要求
  显然,从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根本目的来讲,改制是为了通过明晰产权、两权分离,实现投资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就是要通过对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的调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强化市场对公司的约束,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如果把融资、“圈钱”仅仅当成改制的唯一追求,则企业多元化的良性发展机制最终不能兑现,最终不仅是投资者、股东的当前利益目标和长远利益目标不能实现,而且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也将受阻。
  如果企业改制不真正改革运行机制、治理机制,则难以实现企业竞争力的飞跃。机制不改,企业仍然会象计划体制下那样不去考虑或者很少科学论证投资、经营管理的合理性,也不会考虑投资主体对公司的权利和利益,当然就谈不上投资主体、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现在,有很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由于在“改制”或建立所谓“公司模式”后其运营机制及盈亏责任的软约束现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革,结果失去了当初改制的意义和作用。
  对此,国家显然已经非常清醒地认识到了。朱总理在2000年3月5日所作《政治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突出抓好管理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和改革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稽察和监管,逐步健全和规范监事会”,要“对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2000年10月15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发布的《建议》在第十一部分《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再度明确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现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加强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用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如2000年3月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11月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等。另外,也加强了对股票市场的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如对“红光公司案件”有关责任人的严厉惩治就是一例。这些规定和措施对于保护投资者、股东权益,激发投资者、股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科学运作显然是具有很大意义的。
  二、企业改革的长远目标的要求
  其一,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投资市场改革的深化,以及经营者、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认识的转变,中小股东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有进一步的加强。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发展中已经认识到,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有利于降低决策风险、提升企业形象,有利于改善其在资本市场上的可持续竞争力;显然,产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股东积极参与,有利于实现决策的民主、科学,使决策有利于大多数股东。只有真正的实现和深化股份制,才能够实现企业资本和盈利的有效增长。相反,如果仅仅投资多元化而股权多元化却只是空中楼阁,现代企业制度是无从建立的。在这点上,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都必然如此;因为没有股权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没有利益主体实质上的多元化,企业无法实现决策制衡和良性运营。
  其二,随着中小股东参与意识的提高和影响力增强,大股东已开始积极地寻求与中小股东的合作,使企业能够更好地体现大股东自己在企业决策上的参与作用,尤其是当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发生意见冲突时。“胜利股份”事件就是一例子,该公司原来的第一股东“通百惠”由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而沦为第二大股东,为了挽回弱势,“通百惠”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短短3天之内就征集到2625.7781万股的有效委托股权。如果不去考虑最终的结果,单就中小股东的集合影响力就足以给那些一直在公司中为所欲为的大股东一个震动。要想赢得中小股东的支持,大股东尤其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就要更多地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目标,更多地为股东的参与权、发言权提供一些应有的保障。
  其三,由于群众性富裕程度的提高,尤其是直接投资意识的增强,广大中小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影响力将会越来越大,甚至可以说,今后最大的投资者、股东将不再是国家,也不再是机构投资者或家族、企业或法人股东,而是广大的中小股东。从现在居民在银行的居民储蓄存款的数额达7万亿之巨就可见一斑。就股市的投机而言,我国也曾发生过“小鱼” 掀倒大的投资者的情况。
  另外必须注意一点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上市公司、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加强,投资者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企业的经营者不能确保公司的盈利前景,不能建立良性的发展机制,而仅仅靠发假信息、搞“盈利”包装、“科技”包装、“生物”包装等概念包装,要想获得资金的投入也将会越来越难。就此而言,企业要想真正能长远发展,必须转化观念,必须踏踏实实地构建能充分体现投资者、股东权益的法人治理机制,必须使企业成长为追求盈利目标的真正的市场主体。
  三、股东的权利意识的渐趋成熟
  其一,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讲:
  作为投资者、股东显然是要考虑到投资效益的。要吸引投资者、股东对企业的投资,公司显然要解决好股东、投资者关心的两个前提:其一是收益预期状况,其二是资金收益的安全性。缺乏这两个条件,股东与公司之间权益的公平与效率难以实现。因为,随着投资主体投资活动的进行,股东对原有资本的权利发生变化,由所有权转变为股权,股东失去了对资产的完整的自我支配、控制、处分权能,而股东之所以认可这一“转化”,显然是以股权的实现和收益的满足为前提的。如果股东的权益不能得以满足,其追求的利润目标不能实现,怎么谈得上投资的公平和效率呢?还不如放在银行里或放在自己手中更安全可靠。显然股东不是不图回报的“傻子股东”,他要么会选择转让股份,要么会强烈地要求和索取自己的权益,要求行使股东应享有的股东权利。就公司而言,在取得股东投资的财产权或所有权之后,显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精心地替股东理“财”,让股东的利益能够实现,要接受股东以股权和其他方式所实施的参与、监督和制约。否则,公司经营目标难以实现,股东利益也将不保。要实现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的“双赢”,就必须满足股东的参与权、发言权,公司就必须通过各种媒体、内部的机构与股东进行沟通,解决股东关于企业管理、经营战略、经营决策等方面关心的问题,接受并支持股东的监督。显然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得以实现。
  其二,从股东的“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得以提高的角度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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