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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

  其一,居民投资难。由于成熟、可信、可靠的投资渠道的缺乏,居民手中大量的闲置资金处于隐性浪费状况。据资料显示,到1999年底,银行里的居民储蓄存款和居民手中的现金近7万亿元,虽然经过国家7次降息和1999年11月开始征收利息税以期产生“挤出效应”,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资者对股市、上市公司的信心的缺乏。
  如何才能刺激消费和投资热情,降息、征税只是使投资者产生了“需求”,但是使需求的欲望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显然降息是解决不了的。
  其二是银行难。由于大量的居民储蓄存款的积累,银行面临可能的巨大的还本付息压力。一旦出现如1988年、1993年的“井喷式”、“排浪式”消费热潮,极易引发通货膨胀,甚至是金融危机。大几万亿的居民储蓄存款实际上是“笼中的老虎”。
  其三难,是指有条件有潜力的成长型公司融资乏门。对于那些运作规范,发展潜力很大又急需融通资金的企业而言,由于难以上市或者即使上市也筹集不到必要的资本,使企业难以抓住机遇获得快速发展。
  另外,资本市场的不规范,也给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发布虚假信息等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这些行为也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妨碍资本市场作用的发挥。
  再者,过度的、非法的投机容易加剧经济泡沫的形成。泡沫经济往往是在利率较低,大量资金流向股市,引起股票等资产价格的过度投机性暴涨,形成虚拟资本脱离实际经济而过度膨胀的现象。我国在1996年就曾一度出现这种迹象。后来,由于《人民日报》在当年底发表了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才使股市理性降温。而日本由于泡沫经济在90年代初的崩溃,导致日本经济近十年的萧条,其危害性是巨大的。
  (二)不利于公司良性机制的形成
  由于很多公司机构尤其是保障股东、投资者利益的机构,不能在公司运作中发挥应有作用,公司往往难以在股份制改革后形成股份制企业应有的一个良性的发展机制和内部环境,经营者由于缺乏应有的约束制衡机制的规范,其决策、经营活动不能真正地受到硬性的预算约束。因此,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或上市实现“圈钱”的目标后,由于难以形成真正的发展动力,最终由于投资决策的失误、经营失误、管理不善,包括经营者损公肥私等等原因,公司重陷困境,“郑百文”就是一个例子,“圈钱”才几年,如今已亏损25亿多元,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两百几。
  因为,对于很多的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而言,上市无异于变相集资,无异于一种缺乏任何个人风险的集资,因此,在经营者将筹集的宝贵资金用于轻率的投资项目或追求短期利益的项目,或干脆用于吃喝玩乐、修缮办公楼、盖腐败楼和职工宿舍、购置和更新小汽车、办公设备等事项,就一点也不足为奇了。因为,经营的好与坏,并无有效的约束机制,而且机制不规范、责任不明确,责任的追究当然也就困难了。
  (三)难以保障股东权益
  股东实现权利和满足利益目标最大化的要求显然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公司能有一个保持公司不断盈利的良性的法人治理机制作保障,否则公司为少数人左右的局面容易最终损害公司的营利目标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如韩国发生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为了稳定市场,让投资者、中小股东放心,不得不在2000年8月采用特别措施对企业集团中的家族式财阀的力量进行削弱。尽管家族在企业中占的股份平均不足5%,但是,他们对企业政策的影响却很大。据汉城大学经营学教授慎侑根所作的《韩国企业的成功与失败》分析,韩国企业失败的教训包括:为了显示财富而盲目扩大投资;资金管理不力;最高经营者在企业经营中独断专行;经营者企业经营经验不足;缺乏对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的对应;家族经营深化;经营者逻辑性不强;技术开发的努力不够;同政府的关系恶化;排外和盲目的流通网管理。从其分析的十大教训来看,企业经营管理的非良性机制是最基本的原因。
  在我国的企业经营中,由于缺乏应有的治理机制、完善的法律规制,发生损害股东权利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其表现主要是:
   1、公司设立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如政府部门、企业、经营者的因素,企业信息披露大量不实,尤其是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情况大量弄虚作假,损害股东的知情权,最终使股东、投资人因错误的决策而使投资血本难保。如上市公司中的大量ST、PT股份就是典型的例子。
   2、经营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排斥中小股东的参与权、发言权,由少部分经营者甚至个别人主导企业事务,结果大量发生经营者在经营中的失职、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并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例如,企业的经营者不履行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为关联交易的义务与法定义务的行为。
  在一些典型的公司违法违规案件如“琼民源案”、“红光公司案”中,虽然有关责任人被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受损害的广大投资者、股东来讲,其所遭受的损害由于种种原因却无法求偿。仅就“红光公司案”而言,由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使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极大损失;为骗取上市资格,该公司将1996年底的实际亏损1.03亿元以及关键设备已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等情况掩盖,虚报盈利0.54亿元;1997年5月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募集资金4.102亿元;但到了1997年底,红光公司就亏损了2.2992亿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可见企业及投资者、股东的损失之巨。
  (四)具有社会危害性
   1、股东权利的实现程度是企业发展机制成功转化与否的表现,也是企业竞争力的内在决定因素,同时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也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如果企业不能健康的发展,影响的可能是一国经济的发展,在东南亚经济危机中,象韩国这样的国家,大的企业集团是一国经济的晴雨表,一旦企业集团发生危机,诱发的可能是金融危机甚至是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一国经济发展的状况,与其企业的运作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在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如我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世纪之交,以经济、科技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前途命运的主导因素。我们要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以及民族凝聚力,就必须不断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如果企业改制不能成功,经济发展不能尽快抓住机遇,其风险是不容置疑的。
   2、企业股份制改革不规范,也容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因为企业操作不规范不透明,股东权益受损所造成的事件已不少。如某省就曾经发生了多宗股份公司的股东大闹股东大会的情形,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其起因就是因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采取故意刁难所致。另外,股份制企业尤其是大的上市公司如果发生停业破产,导致的是大量员工的失业等社会问题。
   3、股份公司操作不规范,股东合法的参与权缺乏保障,那么经营者权利力缺乏制衡也会诱发“腐败”、犯罪。例如,由于企业改制不规范不透明,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就不在少数,仅在2000年就牵出了这样一些腐败典型:原中国纺织总会会长吴文英,原湖北省副省长李大强,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徐鹏航等。其违法犯罪的共同特点就是:以权力为不合格公司上市开路,以权力换取原始股,然后再高价卖出从中获得“溢价”。
  (五)不利于“入世”后企业竞争力增强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入世”(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增强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成为关键。目前以国有企业为主的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技术装备普遍落后,规模经营水平低,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少,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是大而不强、多而不壮,归结起来是竞争力不强。如果说90年代初,我们还可以依靠种种保护措施使大多数国内产业免受外国竞争者的冲击,如今,越来越多的保护政策措施都将被取消,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都将处于同国外的强大竞争对手公平较量的境地。竞争力不强是企业的发展障碍,唯一的出路也在于:努力提高民族产业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何为竞争力?
  世界经济论坛于1985年指出,国际竞争力是企业目前和未来在各自环境中比他们国内或国外的竞争者更具吸引力的价格和质量来设计、生产并销售货物以及提供服务的机会和能力。后来又于1994年重新定义为:“一国一公司在世界市场上均衡地生产出比竞争对手更多财富的能力”。
  布罗哈德和哈默于1990年提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概念,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比如技术、技能和管理机制。
  洛桑学院(IMD)认为,竞争力是持续稳定创造增加值及增加国民财富的能力。
  总体而言,人们评价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是具有共性的,主要因素是:资本状况、成本控制水平、技术水平、营销水平、产业吸引力、创新能力和融资能力。显然,从表象来分析,这些因素的确是构建一个企业竞争力的环节。但从本质上、从根本上来讲,真正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原因是企业的体制状况,即企业内部是否有一个良性的法人治理机制,是否形成了一个以股东利益为目标的良性的多元化治理机制。如果缺乏这一基础性条件,其他因素将难以形成和保持,也难以长久地支撑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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