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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

  2、改制后的企业,要么没有建立起应有的法人治理机制,要么形同虚设。有的企业改制后,虽然有了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或大股东可以在绝大多数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地从事违法违规操作。企业里依然是原有一套管理机制,由少数的管理者说了算,有的甚至是身兼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于一身的个人说了算,根本谈不上科学决策和权力制衡。显然,国家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发挥。所谓的股份制改革仅是形式上的,而在骨子里仍是旧的管理模式和企业理念。曾经影响浙江商界的“金华商厦”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该企业改制后,主要经营者对于股东的权利义务、“三会”的职权等有关股份制的知识,竟然茫然不知。
   股份制改革的真正难点和核心是什么?是不是要圈钱。
   显然不光是发股票收票子,而是要改革脱困,是要建立完善的企业机制,显然不是要换一换牌子,而是要从低效运转向高效运营转化;显然不是要在公司简介中有一张模仿国外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组织结构图”,而是要重塑企业机制,提升企业竞争力、发展力。对企业而言,竞争力才是成功的核心。股份制构建应既应具有其“形”,又必须有其“神”,只有“形” “神”俱备,才能真正实现长期脱困,不仅是三五年脱困,而是添上腾飞的翅膀。只有使股东作为利益主体能够真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发挥其作用,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参与作用,公司改制才能真正到位,改革才能成功。
  (二)股东权利意识、风险意识尚不强
  权益的实现不是基于法律的界定就可以绝对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个人的行动加以改变和实现的。股东权益的有效实现也是如此。“任何个人一项权利的有效性都要依赖于这个人为保护该项权利所做的努力。”天上掉馅饼的事,显然是不现实的。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且政企不分,人们的市场观念不强,风险意识不强。就股东而言,主要是股东的主体意识还不很强,股东权利意识比较淡薄,对公司的参与缺乏必要的认知和热情,在很多人眼中,股票是收益很保险的赚钱渠道,缺乏成熟的市场投资风险观念。
  正是基于此,我国股东参与意识不足,而“非理性亢奋”的投机意识有余。在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中,存在相当一部分投资者把投资行为理解为投机,关注的不是公司的潜力和实际运营,注重的是短期的投机获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过度投机,还是证券市场上的一大顽症。具体表现有:
   1、换手率奇高。换手率是股票与证券在一定时期的交易决数,它反映了证券的流通速度。在股票市场上,国际通常的换手率保持在30%左右,即使全球最为活跃的香港证交所,1993年股票换手率也不到50%,而我国两大公众股市,1993年的实际换手率高达600%,到如今,高换手率仍是中国股市的一大缺陷。
   2、市盈率偏高,缺乏实质的经济基础。市盈率作为衡量股价与股息收息关系的指标,是股票投资的重要参照系数。虽然近年来随着股价下跌,我国股票的市盈率在下降,但平均市盈率仍保持较高位,高于世界平均市盈率水平很多。
   3、股价结构严重扭曲。股价是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体现,价格的波动只能以价值为轴心。只有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才是决定股票价格的主要指标。然而,目前我国股市中劣质股与绩优股之间不仅没有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相反出现了严重“倒挂现象”。一些盘子小、税后利润很低的“概念”股倒成为机构大户恶炒的现象,甚至在象“郑百文”这样面临破产之忧的股票,居然成为广大的中小股东一度追捧的对象。
  显然,广大的中小股东的这种观念,对公司运作的规范化、良性化是不利的,最终也不利于股东、投资者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一旦国家对上市公司引入退出机制,盲目的投资者只有自己承担自己错误行为的后果。
  (三)由于对中小股东的忽视或轻视,影响中小股东权利的实现
  在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中,尤其是股东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中,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如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经营决策者由于多种原因,往往忽视、轻视甚至排斥中小股东的权利,从而侵害股东的各项股东权。具体来讲,导致经营者、大股东忽视、排斥中小股东作用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大股东基于自己对公司的控股权,让为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决策毫无疑问应由自己来行使,而广大的中小股东由于股权分离,所占股权比例又很小,根本难以发挥什么作用,所以非常轻视中小股东的参与权和发言权的行使。毕竟,就我们现在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来说,由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很小,按一票一个表决权原则,容易产生这个问题。
  2、企业经营者、大股东认为中小股东是短期利益的追逐者,其投机行为和参与目标是要短期赢利;而且认为中小股东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脚投票”,缺乏对企业长远经营目标和长期赢利的关注。因此不愿中小股东过多的参与公司的运作。
   3、大股东、经营者担心由于中小股东的参与使自己的控制权遭到削弱,影响自己经营目标或特定控股目标的顺利实现。
   4、认为中小股东的过多参与活动会降低公司的运作效率,不利于公司适应市场的要求。
  当然,也不能排除经营者出于自己的利益、目标的追求,而排斥甚至弄
  虚作假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目的的阻碍作用。
  其实,对经营者、控股股股东来讲,股东的广泛参与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参与,对于公司的民主和科学决策是有益的;而且权力过于集中也容易导致独断专行,最终损害的不仅是中小股东,连经营者、大股东也可能遭受损害。毕竟,公司是各利益主体组成的利益共同体。
  (四)对“两权分离”的理论误区
  由于我国的股份公司中很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加之我国经济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实现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因此在国企股份制构建中,很多人极为强调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或者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独立性,强调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的独立性。但是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不等于股份制化后完全抹杀股东、投资者的权利,强调公司的独立性自主性不等于股东、投资者的合理的参与权的一概排斥,强调公司的独立性自主性不等于排斥两权分离之后的另一个层次的两“权”制衡问题,即股权对经营权的制衡。如果这样的话,股东、投资者如何能确保作为公司投资人所追求的资产保值增值的利益目标呢?
  此外,我们研究股份制,并确立股份制改革的目标时,也必须对西方的股份制有一个全面的清醒的认识。其实,西方的企业从业主制、合伙制过渡到股份制,从以家族直接管辖企业到两权分离并且形成经理阶层,不仅是一个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转变,也不仅是一个从投资人基于所有权直接管理企业渐进式地向通过职业型专家型经理层间接管理过渡的过程,而且是投资者的利益在有充分的、完备的、成熟的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实现转化的。其中很多的公司的创始人和他们的家族通常仍然以大股东的身份继续控制企业,留在董事会甚至常常直接在最高的管理层里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就这种投资人所有权与公司财产权的此消彼长的过程来说,我国的公司企业显然是缺乏先天遗传基础的,毕竟我国的股份制的历史很短,加上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和企业政企不分的影响的存在,我国的国有股东、广大的中小股东的地位和角色意识需要的是如何去完善和深化,而不是一味地淡出或被削弱架空。当然,在此我不是说股东要不合理地越权干预本应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权,也不是说公司还要搞政企不分,更不是说大股东的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不要从法律制度上来规范,而是强调股东要发挥资本主体应有的作用,能真正行使股东应有的股东权,以使公司形成良性的合理机制。
  (五)现行立法、行政体制的不完善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社会,完善、科学、协调统一法律法规体系是市场运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对于股东权利的实现而言尤其如此。必须建立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我国,显然由于改革尤其是股份制改革目标的正式确立时间不到十年,证券市场也只有十年历史,因此法律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有一个立法与实践结合的过程,有一个司法实践探索认知的过程。在此,尤其要强调如何完善对评估、审计、经销、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如何完善股东权利救助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尚缺乏对中介机构活动的科学而严格的规范,出现了中介机构参与损害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严重问题,例如,经其评估、验证、审计、推介的公司的信息严重不实,或者与庄家合谋操纵市场,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误导投资者等。
  二、阻碍股东权利的危害性
  由于股东利益的实现是以其权利的实现为条件的,因此,如果允许这些消极因素继续存在,是不利于股东利益的实现的,也是不利于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国家的经济改革和发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具体而言,阻碍股东权利实现的危害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将削弱资本市场的作用
  由于缺乏对投资市场(证券市场)、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及其经营管理的有效规范,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作为经济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又未能被有效地发挥出来,从而导致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运转中出现大量违法违规行为,使资本市场公信度受损,使广大投资者和股东的信心大大受挫,这最终也必然使资本市场应有的正常融资功能受到损害。现在,由于这种消极因素的存在,我国的投资市场已出现“三难”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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