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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

   可是,由于股东与经理层之间、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几乎无处不在,如经营者与中小股东之间可能由于不同的动机而产生利益冲突。这就需要在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安排,尤其是要确定各自的权力。没有“两权”切实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将不明确,也将难以实现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的制衡。没有利益主体间权利的明晰化进而权责不明,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之间将难以形成有效的分权和制衡。
   而且,“两权”的分离和产权明晰化并不是要通过简单的放权来弱化所有权约束,甚至是放弃所有权约束。事实上,投资者、股东的所有权、股东权约束对于企业财产权的确立和有效实现,甚至于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没有股东权利的约束作用,最终可能使股东利益无法实现,而企业由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也可能无法生存和发展。
   因此,在股份制构建过程中,如果缺乏对股东、投资人作为市场主体的利益的认可,缺乏对股东、投资人作为公司利益主体的正确定位,股份制企业中法人治理机制将难以真正发挥相应的作用的。
  二、股东权利的内容
  股东,作为经济主体,必然是其利益的理性关注者;作为经济人,必然是“对自己的生活目标、自己的满足”,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自我利益的理性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必然会尽其所能所想地理性地经营自己的财产。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从而丧失了财产所有权,但作为利益最大化的索取者处分掉所有权显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利用公司的知识、信息、能力,利用职业经理者和职工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的。公司作为财产支配人,显然应该拥有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否则法人难以自主经营,难以成为真正的交易主体,而只是股东的傀儡了。但是股东是以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是要参与公司利润分割的。因此,股东必然会要求公司尽量满足自己的目标和要求。这时公司就成了股东利益的实现载体了。当然,公司作为股东、职工、经营管理者、债权人、关联企业和顾客等利益主体多元作用的产物,要满足股东以外其他利益主体的合理的利益追求,否则经营管理者、职工的利益难以实现,这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
  法人治理机构作为关系企业控制的权利和责任的机构,如何在与实现其他利益主体之利益不相冲突情况下,实现股东利益呢?企业的控制权到底应最终掌握在谁的手中,是股东手上,还是在公司管理者与职工手中?
  在实际的股份制企业运作中,作为股东利益实现者的经营者有可能签订不利于股东利益的合同,可能会基于失职或缺乏责任感或约束机制而损害股东利益。要防止这一点,如何在法律上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以使股东得以监督经营者,就是法人治理机制必须解决的问题。由于股东所面临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监督经营者进而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因而在由所有者身份转为股东身份,权利从所有权转化为股东权,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后,股东如何规范股东应有权利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何为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就是股东作为利益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了实现自己的合理利益,可以要求公司或相关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的核心显然是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其设权的目的也是在让渡权益之后如何通过公司实现利益目标。
  股东权利,可简称为股东权,它是基于股东出资、认购公司股份而在法律上所确立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从股东参与公司事务方式的角度来讲,股东对公司作出反应以实现其利益也必不可少地要从这几个角度来做:即知情权、参与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监督公司经营者的权利,获取利益转让股份的权利,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的诉权等。
  (一)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获悉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股东要作出转让自己财产所有权并取得股东身份的投资决定,要作出持有股份还是抛出股份或依法转让股份的决定,要作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何种反应的选择等,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股东掌握了足够地可供参考的并能据此作出判断的信息,即与公司有关的现在或未来的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发起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信状况,公司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及可能的变迁如资产重组,公司管理者的素质即管理水平,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公司经营运作的现实情况等等。
  对股东而言,最大的失误可能是决策的失误,因此股东需要尽可能降低自己的投资活动的风险性,要将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充分的、真实的、及时的信息的占有是股东决策的基础,投资的基础。只有尽可能地为股东提供影响其投资行为的信息,才能使股东的决策更合理、更科学,才能使其利益得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对于信息的作用的重要性,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维克里和米尔斯创造的非对称信息理论有精到的论述。按照他们的理论来讲,谁拥有较多信息资源谁就具有竞争优势,谁就能够完成信息充分条件下的决策;而只拥有较少信息资源者将处于相对竞争劣势。
   当然,由于信息是多方面的,有的信息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如果连这类信息也要求公开,是不合理的;有的涉及股东尤其控股股东的隐私权,也是不宜公开的。披露的信息应是除法律规定可以保密的信息之外的信息。
  知情权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权利,对股东来讲,是其权利实现的最基本性的权利;如果知情权能够有效地行使,则股东的其他权利益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否则,股东的其他权益将难以落实。
  (二)股东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免上的参与权。是指股东可以依法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方式在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的权利。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对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操作的人员,包括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主要人员,具体来讲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人员。
   基于股东的利益实现和公司经营目标的落实都有赖于这些重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上,股东不可不积极主动地在其任免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积极地参与。毕竟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经济活动是由他们来操作的;选择的经营管理者好,则可以使公司有一个好的发展;否则必将导致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败落,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股东的利益目标也会因此而落空。
   而且,没有人事任免上的参与权,股东的知情权也是难以实现的,股东的其他权利当然也将难以真正实现。因为股东的知情权和其他权利的实现主要是由相应的经营管理者来协助实现的。
  (三)股东对重大经营事项的参与权。是指对于与公司的发展、命运有密切关联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股东有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表达自己意见、建议的权利。股东、投资者在将权利转移给公司时,是有其利益追求的。因此,股东必然要关心投资后的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股东也应当以不同的方式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显示出参与的热情。
  对企业来讲,经营过程中的最大的风险是投资风险。企业经营者所作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可行,是否具有市场前景和实现盈利目标的可能性,对企业来讲至关重要;对股东来讲,也是如此。要防止经营者对企业的错误、不当经营,防止经营者尤指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的对企业恶意经营,需要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在重大经营事项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中有某种形式的适度发言权。因为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监督、控制的作用。
  (四)股东的监督权。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察、督导的权利。股东的监督权的产生首先是由于资本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次是由于经营者和股东的目标的不完全一致。当然,如果缺乏对公司、经营者必要的自主权的保障,则企业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得不到有效地调动,股东权益最终也无法有效实现。因此,强调股东监督权不是要否定公司的法人独立性,不是要取代经营者的进取精神,不是要否定期权制等激励机制,相反,是要保障公司、股东、经营者、职工的合理权益的实现。但是,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则股东的近期、长远利益目标可能由于公司的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落空,甚至于发生经营者腐败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诚如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当然,监督权的行使对股东而言是多维的,可以通过人事任免权来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经营者的个人资信的知情权来进行监督,可以通过监事会或监事的质问、质询、弹劾权的行使来进行监督。
  (五)股东的转让权。是指股东可以依法定的方式、程序转让其对公司的股权,从而全部或部分退出公司的权利。对于股东来讲,转让权的行使是股东对公司事务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转让权的行使,可以向公司发出一定的信号。而且,股东转让权的行使,是股东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通过证交所对股权的转让,可以称为“用脚投票”。
  (六)股东的司法救助权。又称为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基于股东大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违法、违章或严重失职行为造成损害之后,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显然,作为一种事后的权利,是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对经营者进行约束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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