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令人 迷惘困顿,皆因为学者采用了不同的法学方法。“横看成岭侧成峰”,视角的差异终使结论大相径庭。唯有采用多元的分析方法,结合我国民法倡导个人本位的现状,在认识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上才可以觅得较为妥贴的解决之道。
*李晓云,男,西南政法大学2000级民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
[1]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第181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第1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6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5]杨立新:《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9卷第4期
[6]李建伟:《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初探》,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7]蔡为民:《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赵中孚主编《民商法理论研究》(第二辑),第2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
[8]台上字第96号判决,《判例要旨》(上册),第445页,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46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郑玉波:《论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载《台大青年》民国五十一年度第二号
[10]杨立新:《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9卷第4期
[11]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第18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2]赵玉:《善意取得制度三论》,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5期
[13]万光侠:《市场经济法律价值研究的方法论原则》,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4]梁彗星:《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载梁彗星主编《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第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5]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248页,三民书局1980年版
[16]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17]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18]F.H.劳森和B.拉登:《财产法》,第3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9]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第83-86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0]史尚宽:《物权法论》,第50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1]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403页,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22]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2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第939-940页,转引自高富平《物权法原论》,第55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4]远藤浩:《新版民法(2)——物权》,第37页,转引自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46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5]刘春堂:《判解民法物权》,第5页,转引自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46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6]梁彗星:《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载梁彗星主编《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第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7]田山辉明:《物权法》,第104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8]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63-36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9]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第86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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