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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探幽--谈民法上监护权监督制度的完善

  我们知道,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权主要是一种法定代理权。代理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利用代理人自身的优势和时空上的优势, 最大程度地实现被代理人的权益,但其本身也是存在很大的缺陷的。代理权一旦遭到滥用,其对于被代理人的损害也是非常巨大的。它的行使需要有力的监督。
  在民法上,对代理权行使的监督一般是通过被代理人进行的。这一点,从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中就可以看出来。 然而,在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代理关系中,由于未成年人辨认控制能力、社会阅历的不足,不可能对监护人形成有效的监督。这就需要建立特殊的制度予以保障。但是,我国民法中,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代理关系是基于国家和社会对法定代理人的信任,基于监护人一定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一前提而产生的。这就使得我国民法中虽然有对监护人进行监督的制度,但这种监督制度不健全,不完整。由这种不健全的制度极易产生对监护权的放纵,从而可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监护人利用这种法定代理权侵害或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该怎么办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关系非常密切,再加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日渐疏远和“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监护人所为的侵权行为一般很难为外人知道或阻止,如果其它个人或组织不知情,或知情但不予阻止,又该怎么办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姑且不论这一条规定与民法中关于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职责是否矛盾,未成年人在智力水平、辨认控制能力方面总是欠缺的,如果他们在当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又该怎么办呢?即使未成年人知道其权益受到侵犯,并且知道救济途径,如果他们基于与监护人的亲密关系而不忍起诉或其救济行为遭到监护人阻止,又该如何处理呢?此外,如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侵犯事实在法律上取得了效力了呢?这就涉及到监护人代理权行使的监督问题,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中美民事法律制度上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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