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协,这正是现代法治思想的要素之一。笔者认为,法治思想一方面的要求为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法治理想在一定意义上即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与人性人格的彻底解放。政治国家的权力必须建立在市民社会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只有对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使的收益设定了明确、肯定的保障,公民的个人积极性才可能提高,经济与社会才会有活力,人类才能发展进步。政治国家若完全侵入了市民社会的自治领域,权力若完全动摇了其所存在的基础———权利,法治便不复存在。与此同时,法治思想另一方面的要求为控制权力。基于“人性本恶”的理论预设,掌握权力的人更容易作恶为非,因而必须设计出一整套法律机制来制约权力,防止人性恶果的发生。法治的精义就在于“依法治权”,由法律来支配权力。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为限制权力的行使范围,出于对公民私权领地——市民社会进行保护的考虑,法治理想的倡导者们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划了一条基本的界线,权力只能控制在政治国家范围内行使,若其全面介入市民社会,将无法遏制,腐败与专制将随之漫延,公民权利将随之灭失,法治行将颠覆。“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调节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者关系的不可或缺的中介力量。同时法治的真正实现又必须以政治国家——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二元结构的形成为条件。”〔19〕
民商事仲裁制度,作为民商事主体解决其纠纷的一种“私力救济”机制,完全是在市民社会中进行运作的,双方当事人不希望国家权力干预他们之间的争端,仲裁的自治运作过程本身亦不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民商事仲裁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某种程度的妥协,而此种妥协已经构成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容之一。
四
民商事仲裁制度映射出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某种妥协,以此种观点来观照中国现今的仲裁制度,不难发现一些问题。
第一,国内仲裁制度与涉外仲裁制度分立。两种仲裁制度在受案范围、当事人范围、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裁决书效力等等方面都存在差别。而在其他国家,国内仲裁制度与涉外仲裁制度实行的是“并轨制”,适用相同的程序规则。〔20〕中国之所以实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分轨制”,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历史的原因,即涉外仲裁制度自建国以来便独立运作,较少受到国家司法权力干预,而国内仲裁一开始便受到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双重干预。国内经济生活领域中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国家权力指挥到每一具体的经济活动;而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却不得不遵守一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国家干预相对而言少一些。历史原因的惯性作用,在今天的仲裁制度中依然存在。二是现实的原因,即为了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增强对外国当事人的吸引力,给予涉外仲裁以较多的自由与比较特殊的地位,因而与国内仲裁制度并列之。笔者认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将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国内仲裁制度与涉外仲裁制度的统一应当是仲裁的发展趋势,〔21〕这一点从199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修改仲裁规则,扩大受案范围,开始受理国内案件,以及国内仲裁机构对一些涉外案件的受理也可以看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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