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含义是,既不要求为了保护环境而停止经济发展,也不允许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而是要使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相互促进。按照这一原则,经济发展应当是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发展,环境保护应当是能够保证、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保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经济发展优先论的摒弃,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认可,是人类经济发展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转变。其标志是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所发出的《斯得哥尔摩宣言》。这个宣言第一次呼吁全人类要对自身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同时,它还要求人们与自然进行有效的合作,把保护环境同和平与发展统一起来,作为人类的共同目标去实现。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关系的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它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这种尊重自然和自然规律的思想下,要求人类转变环境观念,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到人与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保证人和社会发展的持续性。
实际上,人类逐步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类文明进化到了高一级层次,人格平等、自由等得到普遍尊重,人本主义和人权思想盛行,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上的平等。在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人类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物质的享乐作为追求的目标和幸福的标准。在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人类文明达到了更高的水平,高度的社会化、现代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使个人本位思想向社会本位思想转换。在经济方面,从自由放任开始转向注重国家的宏观调控,不仅注重个体利益,而且开始考虑公共利益;不仅注重效率,而且也力求公平;不仅注重单纯的经济发展,而且也积极探索发展与环境的协调,这已成为普遍的思潮和共识。
三、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具体运用
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将环境保护放在和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就是各国政府加强了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首先,各国都制定了大量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强制生产者以及政府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以此对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修正。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进入70年代以后,国内环境立法即呈“爆发”式发展。80年代以后,各国通过环境立法控制的范围业已扩大到工业、商业、金融和贸易领域,因为经济投入与经济发展已经被人们认为与保护环境直接相关。环境法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特殊的功能。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科学基础之上,它的特殊调整方法包括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尤其是提倡性规范的结合,还包括法律化的技术性规范的大量采用。我国也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发展经济的原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