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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

  诚然,从上述直接审查的角度看,意大利宪法法院设置的着眼点毋宁在于保障宪法秩序的稳定,这是其与美国宪法法院的最大区别之处,亦体现了移植过程中植体和受体之间的区别,反映出异质移植的特色。但是,由于违宪审查制度之源流在美国,意大利尽管在异质移植背景下显示出了特殊性,但对于美国制度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质内涵亦不能全然不顾,因此,意大利违宪审查的间接审查制度即是对美国特色的接受。
  除直接审查之外,间接审查亦是意大利违宪审查的基本方式。当某种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在任何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时,法官可以把争议提交宪法法院裁决并停止案件的审理。并且,合宪性争议可以由诉讼双方任何一方提出或法院基于职权自行提出。另外,原审法院必须表明,合宪性问题的解决对于原初审判程序中实体权利的界定是必须的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并且是有根据的。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意大利充分继受了美国模式,对于具体案件中的违宪问题之审查亦具有保留权,除着眼于宪法秩序的维护外,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亦相当重视。
  (三)违宪审查之宪法效果
  意大利违宪审查的结果有两个方面,一为“接受裁定”,即宪法法院在审查之后宣布被提起诉讼的法律全部或部分违宪,并从法令册中删除;二为“否认裁定”,亦即拒绝承认被审查法律违宪的裁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确认了该法律的效力,而是拒绝承认对该法律提起的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和理由。 只有出现前一种情况时,宪法法院的决定才有广泛效应并撤消违背宪法精神的法律的有效性。被宣告违宪的法律从裁定公布第二日起失效。
  如上所述,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本质,在于维护宪法秩序、间接的兼顾保障个人权利,违宪审查不必以个人之具体民刑诉讼案件的提起为前提,因此,宪法法院对某特定法律作成违宪无效判决,因判决与诉讼当事人无特别的关联性,因此不仅对该具体案件当事人有个别效力,而且对日后同一情形之第三人,亦有一般效力,亦即宪法法院的判决因有对世效力,可产生废弃违宪法令的效果,使该当法令对所有国民及法律关系,均为无效。这种现象,显示出违宪审查之异质移植的特征和问题的所在。因为违宪审查制度之起源地美国,在本质上以具体案件的审理为进行违宪审查的前提,并在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的保证下,使该判决获得对世的普遍效力。而作为受植体的意大利,在传统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下,判例并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而为使违宪判决获得一般对世效力,惟有对美国模式采取变通的方式,由宪法规定,宪法法院所做出宣布法律违宪的判决,对全体国民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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