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意大利
宪法法院的设置和职能,与美国可谓大相径庭。根据意大利
宪法,其
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分之一由议会在联席会议上任命,三分之一由最高普通司法机关和最高行政司法机关任命。
宪法法院的成员须从普通法院的法官(包括已退休)中,从大学常任法学教授或具有2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律师中选出,任期9年。从
宪法法院的人员组成上亦可看出,其具有的司法和立法机关的双重特征,同时亦反映出意大利
宪法法院同时具有的保障基本人权和解决政府机构间及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冲突的双重目的。
(二)司法审查之程序方面
首先,在意大利,
宪法法院可得审查之案件范围超出了美国型违宪审查制度。意大利
宪法第
134条规定,该机构的管辖权及于下列三个方面:审理国家与各区的法律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是否符合
宪法的争议案;审理国家各权力机关之间、国家与区之间以及各区之间的权限争议案;审理根据
宪法的规定对共和国总统和各部部长的控告案。
而在司法审查的程序方面,有直接审查和间接审查两种。直接审查是指联邦政府就州立法的合宪性问题或联邦政府就联邦或其他州立法的合宪性问题脱离于具体争议案件之外直接向
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申请。 这一审查的性质并非直接移植于美国模式,因为美国违宪审查仅就具体案件之争议问题进行审查,其目的和功能亦非法律性质,而具有政治目的与功能,其根本目的乃在于整个国家之
宪法秩序之稳定,由于该种审查游离于具体案件争议之外,故而对于公民人权保障则无直接之利害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言:意大利
宪法法院确是扮演了公共政策之批准者角色,所以在意大利政治制度之内,乃能逐渐遂行其重要之正当化功能,可见意大利司法审查毕竟是以提供
宪法秩序为主,而以保障私权为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