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美国违宪审查模式在意大利的遭遇,毋宁说是一种异质移植所必然遭受的排斥阵痛。如前所述,美国违宪审查权是建立在其特殊宪政法律背景下的,而如若无视其与意大利的区别,不加任何变动即加以引进违宪审查制度,最后之失败命运亦在所难免。正如卡尔纳森所言:企图对所有可能的
宪法提出一种统一的解决方式……是不可能的,违宪审查必须依据每一种
宪法各自的特点来组织。 惟有在尊重意大利传统法律文化的前提下,对原产于美国之违宪审查加以适当之变通,方能获得良好之移植效果。
三、意大利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异质嫁接之结果分析
意大利在第一次移植失败后听从了卡尔森上述智慧的告戒,开始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环境和需要的制度。而现行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亦体现了这一特点,从相异法律传统的美国被引入了意大利,并最终形成自身的特点。
(一)违宪审查之机关
意大利
宪法中明文规定了
宪法法院制度。一般认为,违宪审查机关有两种模式,即集中型与非集中型,亦即美国赋予其一国内全部司法审判机关均等之司法审查权,称为非集中型;而大陆法系则为集中型,亦即只限于特别成立之专门
宪法法院才有行使司法审查的权力。上述意大利之
宪法法院,即为集中型。然,源起于美国的非集中型模式,移植于意大利后变为集中型模式,体现出在异质移植中被移植物的嫁接过程之重要性。
美国之非集中型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其普通法上的遵循先例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各级司法机关均可以在适用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涉及之法律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而后对其他相关法院形成拘束力而获得对世之效力,无须立法机关加以确认。而这一制度在意大利显然难以适用。因为,意大利为传统大陆法系思想影响下,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仅仅在于适用实证法而无造法之功能,虽然可以授权其审查个案中适用之法律合宪性问题,但结果仅仅对于该案产生拘束力而无法波及其他相关案件,最终导致的结果为同一法律在不同案件中,其合宪性问题受到不同的判决,使整个司法体系陷于无序状态。基于此,意大利在移植美国模式时,为解决非集中型违宪审查制度相对于大陆法系的意大利的弊端,建立了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职能的审查机构,亦即专一的
宪法法院,使其对法律合宪性所做出的判决,具有一般的拘束力,以避免上述状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