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违宪审查制度之移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意大利遭受法西斯及墨索里尼纳粹政权的蹂躏,意大利民众在这一集权主义国家体制下,饱尝人类空前的浩劫。当1942年意大利人在盟军帮助下推翻法西斯政权后,痛定思痛,开始分析检讨法西斯独裁政权得以形成的原因,以期在民主宪政体制重建时,作为重要的鉴镜。其结果是,正如狄杰等学者所分析的,意大利人彻悟了“立法机关至上”之教条,被做了实证主义的虚无主义的运作,是走上独裁专制之悲剧宿命之症结所在;为了除旧布新、寻求具体有效之实施民主宪政之方法,他们认为单是制定蕴含重建“民主形态政府”之
宪法,尚不足够,更须制定违宪审查之
宪法条款,才能借某种方式之
宪法裁判,来审查立法行为是否违宪。
上述思想之确立,特别是普通法院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曾经在意大利讨论过很长时间,并且在建立起
宪法法院之前曾采纳过一段时间的美国模式作为试验。该试验是以最高法院1947年7月28日的判决开始的,即使是当1948年
宪法规定建立
宪法法院之后,由于议会中基督教民主党之惰性和犹豫,以及在选任
宪法法官问题上,政党间意见尖锐对立难以妥协,这一模式的试验最终才以1956年
宪法法院的建立而终结。这一阶段可视为意大利违宪审查移植的第一阶段。但是,这一阶段的试验不能说是成功的,就像卡佩莱蒂和科恩强调的那样:第一阶段——从1948年到1956年——主要问题仍是那些不能适应新的法律和司法概念的人员的强烈抵制。普通难得“职业”法官,特别是最高上诉法院和其他上诉法院的老年法官,在贯彻执行高度纲领化的进步主义的
宪法时干得极为糟糕,因此强烈反对对反社会的或独裁主义的立法进行分类。
然而,在制宪会议制定意大利
宪法时,支持凯尔森模式 的人占了上风,并在于1948年实施的意大利
宪法第6章中明确规定了
宪法法院制度。
宪法法院,作为独立于传统三权(包括普通立法权)之外的机构,其基本功能在于对议会立法的司法审查。
宪法法院是由
宪法规定成立的检查立法权的机构,因为立法权必须服从于
宪法原则。在严格的适用权力分立原理下,把司法审查权授予普通司法机关是不恰当的,唯有将其赋予
宪法法院,由其享有专属管辖权。 但是,如上所述,意大利
宪法法院真正行使违宪审查权已是1956年以后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