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观意大利,一如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历史上长期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启蒙思想(其中包括立宪主义思想)的影响,一直到拿破仑征服意大利诸多小国后才开始形成,随着法国革命和法典一并传入。但是,欧陆的立宪主义思想,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形成并不能提供任何帮助,反而是起到了抑制作用。长久以来,违宪审查制度一直没能在欧洲建立起来,或者是因为基本原则方面的原因,以如与议会至上不合,或者是技术上的原因,即认为授权法院搞这种审查不可接受。 诚然,在深受封建专制主义之苦的欧洲,启蒙思想运动的根本目的,在于运用各种自然法学说,以达到有效反对专制的目的。类似于卢梭的人民主权、议会至上、立法权优越的思想在当时的欧洲大陆颇具号召力。而一旦经过革命达到推翻封建制度的目的后,上述启蒙思想亦即成为立宪主义的基础。因此,在民主的共和国中,立法权优越于其他各种权力的思想被导入
宪法之中,在此一形势下,任何主张对议会所制定之法律加以审查的观点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这也成为阻碍欧洲大陆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之最大阻碍。另一方面,法院在革命前和革命时期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亦为违宪审查制度受到排斥的主要原因。 在整个欧陆,受法国革命思想的影响,对于社会变革过程中形象不佳之法院及法官,均极为抗拒和排斥。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指出的,应当只向法官们提供一个目标,一个事实、一个单一的事实,让他们只须决定应该定罪、无罪或是延期判决,而不得介入其他事务。 在上述两种思想作用下,违宪审查制度在欧洲根本无法生根落户,意大利亦不例外,在其1848年
宪法第
73条中规定:“对国民全体有解释
宪法权者惟立法权。”
从上述对比中不难发现,美国宪政法律传统中之
宪法至上、权力分立制衡理论是其违宪审查制度得以形成之根本原因。而欧洲大陆,由于民主宪政发展历史进程之不同,造成宪政传统上的议会至上观念,成为排斥违宪审查制的思想根源。意大利深受法国革命理念的影响,与美国宪政法文化存在着异质性,违宪审查制度亦无产生之可能。1848年,意大利受法国入侵带来的革命冲击,撒丁王国制定
宪法,规定议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而行政及司法机关则须从属于议会制定的法律。 该
宪法在1861年意大利统一后即成为意大利
宪法。于是在意大利,人民选出之代表,为个人自由与权利所制定的议会法律,成为最高位阶之法律,同时规制政府和法院的活动,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可能性被彻底抹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