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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权利人选择主义及其限制

  四.结论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具体的个案中,违约方承担何种形式的违约责任,这应由作为权利人的守约方来确定。守约方可以在合同法确定的各种违约责任形式中,选择确定违约方的具体责任方式。但是守约方的选择受到公平与效益原则的限制,法院可据此对守约方的选择施加司法控制,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注释】  作者为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见科宾著:《科宾论合同》(上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参见《合同法》第107条111条113条114条115条的规定。
参见孔祥俊著:《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页。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按照该条的反面解释,则可认为在非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场合,守约方不可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
DonaldHarris、dennisTallon,ContractLawToday,ClarendenPressOxford,1991,P25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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