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发”——沉默权,福兮祸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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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零零发”
——沉默权,福兮祸兮?
Abstract 本文主要对当前关于沉默权的讨论做一个简要的综述,并就当前存在的严重的刑讯逼供的现象探讨其成因及对策,扼要评价沉默权在当前我国的实际作用,提出为现有权利而斗争努力。
关键词 沉默权 刑讯逼供 权利 制度 规则 斗争
综 述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沉默权”问题,一直存有较大分歧。在提出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过程中,曾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
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作出陈述。既然陈述是一种权利,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可以放弃,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为要求如实回答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惩罚犯罪,保护无辜。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也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第三种观点主张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利于遏制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现象,而且有悖于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赋予其“沉默权”,又有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陈述之弊,客观上将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办理“难上加难”,不利于扭转社会治安状况日趋严峻的局面。因此,立法上不宜对此作出明确规定。(1)
认为应该确立沉默权的学者持主要有以下理由:沉默权之所以能被许多国家承认,并被多个国际公约确立,原因就在于这个制度本身符合人类共同的保障人权的需要,符合人性的内在要求。第一,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二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三是有利于抑制司法中的非法行为,防范司法权滥用而侵害了公民权利。四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五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六是适应中国走向世界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反对移植沉默权的学者的理由为:沉默权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是一项超越国情的、奢侈性的制度,其实施,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一是没有口供证据,无法破案。二是没有相应的制度配套保障。三是司法资源如财政支持、人员数量和素质等方面缺乏。四是会使部分重案,大案的犯罪分子,如行贿,集团犯罪利用沉默权逃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