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知假买假行为对社会有着重大意义,
《消法》第
6条也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但这种鼓励和支持不一定、也不应当单纯地采用双倍赔偿的方式。知假买假作用的发挥、对知假买假者的鼓励和支持,可以采用其他的司法的、行政的、社会的方法。如法院可以依据
《消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
计量法》、《
价格法》等法律对知假买假索赔纠纷作如下判决:退还买假者的价款,赔偿买假者的损失;没收或销毁购买的商品;诉讼费由售假经营者承担。同时法院还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发出给予售假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介入知假买假纠纷,依法对给售假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部门或社会建立专项制度,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奖励等。这样,既保护了知假买假者监督不法经营的积极性,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注释:
1、光盘:《包青天:个人法律顾问大全》 北京天安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制作
2、3、邓鹤:《“王海现象”的再分析》 河北法学 2000年第3期,P31
4、沈宗灵主编:《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年7月版 P377
5、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 2000年第4期 P119
6、范秀坤、仇宣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思考》经济与法1999年第11期P36
7、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 河北法学 1997年
Buying deliberately False Goods and Double Compensation
Zhong hui-bing Li qiu-rong
( humanity, law and economics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