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这个违背和孩子溺水而死之间的事实及法律关联。(actual and proximate causations)
事实关联(actual causation):当然主要是“but for”测试,即:如果没有被告们的行为,孩子会掉下去么?不会的,至少在任何一个可以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不会的。桥虽窄,但没人挤,孩子会自己往下跳?要说我阿QQ突然有天对这个世界厌烦的终于无法继续呼吸下去有可能跳还“可预见”,但一个普通人,是不应该自己就没事往水里跳的。如果被告们可以举证说那女孩子因为没钱上学或其他事由而产生轻生念头,案子就另当别论了。所以说证据也是重要的。
法律关联(proximate causation):这里再次强调“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主流派的Cardozo和少数派的Andrews的观点是不同的。Cardozo认为可预见性要取决于事故是否发生在“可预见的地缘范畴之内”(geographical zone of foreseeablity);而Andrews的观点是比较TOTOO的,既比较激情的:只要事故是由于被告的违背职责造成的,不管受害人在哪,行为实施者都要负责。已经接近“准严格过错责任”(quasi strict liability)了。可以看出,无论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无疑:对救助职责的违背和孩子溺水而死之间的法律关联是可以确立的。
最后:孩子的死亡后果。
一个花季少女,在愤怒汹涌的河水中,经过生命前最后无力的挣扎,带着对这个不公世界的满腔怨恨,离开了……
曾经有一个救助的机会摆在被告们面前……
第二:被告们可能的辩解理由(Defense of defendants)
我们学法律的,不管当不当律师,都要从两方角度看问题,否则,对女孩子先入为主的同情很容易就遮住我们理性的眼睛。女神不愿看到的是自己手中利剑可能犹豫斩断的私利;而不是那我们法律人毕生追求的公平之义。
辩解1:女孩子有辅助性过失,而且这个辅助性过失与其入水而死有事实和法律上关联。有些像我们国内刑事律师的“无罪辩护”。(contributory negligence)
被告可以说:如果女孩子小心的话,可以即躲开车队,又不掉进河里的!请注意事实中这样一句:女孩子是“不慎连人带车一起掉到桥下”,看到了么?不慎啊!是不慎啊!她如果“慎”,就掉不下去了啊!
原告的辅助性过失是可以将被告的责任全部抵消的!也就是说:即便被告也有过失,但由于原告的过失,是不必为其后果承担责任的。
辩解2:女孩子的过失也可以是比较性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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