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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透明度原则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

  三、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间接影响
  WTO透明度原则主要针对的是贸易法规、政策的国际透明,但并没有忽视国内透明。国内透明是指成员方贸易法规、政策在其内部的公开、透明,包括制定贸易法规、政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1994年乌拉圭协议初步将国内透明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中:“各成员承认在贸易政策问题上政府决策的国内透明度对各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都是具有内在的价值,并同意在它们自己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更大的透明度,同时承认国内透明度的执行,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并考虑到每个成员的法律和政治体制。”
  WTO之所以重视贸易政策、法规的国内透明,主要是因为国内透明和国际透明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一,依照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一般情况下,各成员方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一成员方国内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同等地享有其它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获悉贸易法规、政策的权利,即一成员方在履行贸易法规、政策的国际透明义务的同时,也要履行贸易法规、政策的国内透明义务。其二,国内透明对国际透明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两者的对象都是贸易法规政策;其目的都是对抗贸易保护主义;在预防保护政策的出现方面,国内透明要优于国际透明,所以国内透明补充国际透明之不足,增强监督的效力,从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为了实现国内透明,除了一般地促进国内经济民主化以外,一种很有代表性的方式就是建立国内贸易政策透明机构,如瑞典的专家小组、加拿大的经济理事会、澳大利亚的生产力委员会等。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国内透明并不仅仅在于贸易法规、政策本身,它与行政公开制度有着重大的关联。行政公开已成为许多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能保障公民通过参与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以,行政公开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内透明的程度。从实践中看来,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已确立了其行政公开制度,其中以美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最为完善,这也是它在WTO中积极倡导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日本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更具有借鉴意义,它首要的目的就在于提高国内透明。近年来,一些经济活跃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了行政公开制度,如韩国、新加坡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行政公开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已有一些行政公开的零散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价格法》规定了听证会制度,但行政公开制度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不适应于依法治国的需要。所以,在十五大报告中在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明确提出了公开原则和公开办事制度。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反腐倡廉,深化政府机关改革,而且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尽快行政程序法和情报信息公开法。前者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规定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后者主要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制度。此外,在条件成熟也可考虑建立国内贸易政策透明机构。这样,一方面适应了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为我国加入WTO顺利运作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将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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