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直接影响
从 WTO透明度原则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它首先直接为成员方设定了国际透明义务。所谓国际透明就是指WTO各成员的法规、政策对其它成员应当公开、透明,包括制定贸易法规、政策的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公开、透明。WTO对申请加入者也限定了必须履行国际透明义务的先决条件,所以,自我国进行复关和入世谈判以来,贸易法规、政策的国际透明一直是谈判的重点。我国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条条”“块块”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多头的立法格局是其重要特征。在这样的体制下,立法和行政管理缺乏统一性和透明度,有些部门、地方基于自身的利益颁布和实施法规、政策,甚至大量地表现为内部文件,各部门、各地方的法规、政策发生冲突就不可避免了。所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为适应复关的需要,我国为改革这种体制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距离GATT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1992年第10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已基本结束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审议后,缔约方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的问题,其中直接涉及到透明度问题的就有3条:第2条有关进口许可证,第7条有关指令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的公布、许可证制度和外汇制度,第12条有关统计资料。总之,“作为参加总协定标准的透明度是十分重要的,在这方面中国应改善其贸易制度的透明度。”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加大了外贸制度改革的力度,对外贸法规、政策进行了废、改、立活动,并建立了以《
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制度,其中,特别规定了凡涉及进口管理的规章,都由外经贸部统一对外发布。但是,我国外贸制度尤其是进口管理的透明度仍有待提高,进口政策的统一性仍未解决。
WTO透明度原则(其前身为GATT透明度原则)是我国复关和入世必须跨越的一道“门槛”。虽然经过这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在贸易法规、政策的国际透明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上符合了WTO的要求,跨越了这道“门槛”,但在加入WTO后,国际透明义务将不得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至今仍然有些WTO成员对中国是否能信守其为一名负责任的成员的承诺表示怀疑,其中就有国际透明方面的问题。过去我国往往制定零散的、局部的、具体的规定去解决这个问题,却忽视从程序制度方面去着手解决。西方法治传统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重视程序正义,而我国恰恰在这方面有所忽略,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的经贸国际交往,更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程序制度主要就涉及到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对国际透明的意义和作用毋庸置疑,国际透明不过是行政公开制度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拓展而已,所以一国行政公开制度和其国际透明的程度、范围往往是直接相关的。对此,国际经验可以充分证明,其中以日本的经验最为典型。官僚化的日本在民主政治浪潮的推动下,先后于1994年颁布实行《行政程序法》,1999年颁布实行《行政机构掌握的信息披露法》。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日本法规、政策的国际透明。在2000年提交给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的报告中,日本详细阐述了其在行政公开制度对提高国际透明的作用。去年年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再次向国际社会重申,在加入WTO后,将按照国际规则对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建立起一个透明、公正的法律体系及咨询机制,以保障海内外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所有对外贸易活动只执行已公布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任何未经公布的内部文件都不能执行;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专门公布所有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WTO成员、企业和个人都能从该刊物上获得中国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在有关外贸法律法规出台之前,除涉及国家安全如汇率变化等重要措施以外,都要有一段时间提请企业等各方面予以评论,以确保所公布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规则;建立企业咨询及投诉机制,将由中央政府设立咨询点,确保任何企业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30天之内得到答复,最多不超过45天;重要的法律法规必须在全国统一实施,以避免地方“土政策”的干扰;在司法审议方面,中国也承诺一个公正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司法审议体制,以确保法律仲裁的独立性。可以看出这些内容将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笔者对行政公开制度还提出如下建议:(1)参照WTO透明度原则的保障机制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和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对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判决的统一的审议机制。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标是通过经常性和系统的审议和监督,增强WTO成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经贸大国大多建立了与之衔接的国内机制,如日本实行的中央登记制度,即收集地方规章并向WTO通报。我国如建立相类似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贸易法规、政策、措施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其具体机构可作为外经贸部的职能机构,对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判决等进行收集、通报、公开和协调等。(2)通过双边协议对等地提供贸易法规、政策信息和通过我国所参加的一些国际组织,如OECD、APEC,传递我国贸易法规、政策信息,具体说来,这些组织秘书处的工作和服务或成员举办讨论会的形式提供了许多便利之处。(3)顺应网络化、信息化潮流利用网络提供贸易法规、政策信息,这就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的传播成本,且迅捷、易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