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要约内容的确定性

  目前,学术上对要约内容所应包含的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究竟作何解释,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的根据有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规定的,应依法律规定;二是根据合同性质确定。法律虽没有规定,但根据合同性质要求所必不可少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决定标的物、运达地点及运费,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三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根据合同性质确定的主要条款以外,当事人各方约定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买方要求卖方必须把某种商品运至某地交付才购买之,否则不买。这样,买方提出的交货地点就成为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还有的学者认为,要约的内容必须符合三点要求:(1)明确的。即内容清楚确切,没有含糊和模棱两可的词句;(2)完整的。指主要交易条件是完备的;(3)无保留条件的。指要约人愿意按他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保留条件。并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否符合这三项要求,是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 。笔者认为,要求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交易的全部实质性条件未免有些苛刻,而且容易导致一项要约因缺乏某个主要条款而被认定为是要约邀请,使得合同无法成立,这样既有违立法者的初衷,也悖于当事人的意愿,不利于正常交易的顺利进行;但假如对此作变通处理,承认合同已经成立,则又有悖于法律规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衡量要约的内容是否具备合同主要条款的关键,是将那些主要条款理解为舍此便无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确定的内容。换言之,如果根据法律推定、商业惯例以及合同解释原则和方法等因素可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就不应当作为一项有效要约在内容上的必要条件。
  四、暂付阙如的要约内容:解释规则与补充方法
 
  要约内容的确定性,是构成一项有效要约的实质要件,同时也是各国法律对于要约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要约内容达不到法律认可的最低要求,就会妨碍一个能够强制执行的合同的成立;但如果要约内容虽未包含合同的全部条款,但符合要约内容确定性的要求,仍不失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并能引起合同的成立。然而,基于这样的要约而成立的合同,必然产生合同漏洞,以致不能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必要进行解释和补充。
  一项有效要约的内容,实质上就是拟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因而对暂付阙如的要约内容的解释就等同于对合同漏洞的解释。根据德国最高法院的观点,当合同有漏洞需要补充时,法官并不是补充当事人的意思,而是补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适用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来补充当事人未确定的事项 。事实上,对要约内容的解释和补充,是国家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对意思自治所采取的司法干预手段;同时也是为避免当事人讼争而对意思表示空白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各国法律对要约内容确定性的要求,昭示了合同立法的价值取向:一方面,趋向于合同成立问题上的宽容立场,鼓励和促进交易;另一方面,又倾向于在合同履行阶段给予必要的司法救济,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因此,在解释和补充暂付阙如的要约内容时,应充分注意到这种价值取向。概括起来,可依下列规则和方法解释、补充要约的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