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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严打的刑事政策分析

  第三个方面,严打中存在的问题
  那么严打存在着那些问题呢?我想就概括为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并不是我单独发现的,从许多学者的意见中都可以看得到。第一就是决策的科学性相对缺乏。严打属于公共决策,但是我们国家的严打由于和政治联系比较紧,严打在许多方面确实有超公共政策领域的现象。一般来讲,要严厉打击某种犯罪,应该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作为警察机关以及作为政府的起诉代表者,应该怎么样去做,配备多少人力物力采取怎样的方法,甚至是采取多少资金去设计这样一种运动。比如美国打击911恐怖事件,要投入多少人力,投入多少情报机关、军队,甚至移民政策要做什么样的变化等。那么应该讲严打如果限制在政府层面上是非常合适的。但是我们国家是党政一体的,是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组织执行的,所以我们的公共决策往往地位是远超出政府的工作范围的,它所涉及的问题往往也更加重大、更加原则,在具体执行时对下面的创造性的要求也更加高。所以具体出台规则时就相对比较少,具体的方法造成的变化相对就比较少。因此这样的一种决策在这样的形式下就表现为经验性特点很强。我印象很深,83年严打时小平同志说:严打这么多年了,老是手软,打不下去,问题与困难在哪儿?彭真同志说了,找俩老民警问问,情况就知道了,我们就可以组织战役了。这使我联想到我们当年打日本鬼子或者国民党时,侦察员找老乡问:敌人在哪里?然后就可以组织战役了。当然话是这么说,战争是更高层次上的艺术。找几个民警问一问,就可以组织战役了,这里面经验的特点、经验决策的特点非常明显,也显示了老一代革命家的独到的政治眼光。但是话又说回来,严打也需要科学的支持,就是对付犯罪问题我们只要把它看成社会现象的话,就必然需要社会学、犯罪学诸多相关学科提供支持。这些知识可能从书本上是得不到的,有关的犯罪学、社会学肯定会提出相关的理论和理论模型,在作出一个决策的时候,政府是可以向知识界委托、咨询,比如政府可以咨询知识界某一个刑事问题如何设计对策。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朝阳或者海淀要做一个防止某种犯罪的策略,我怎么做这个策略?我可以委托某个研究机构来设计一套很科学的体系,但是这一点在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是很缺乏的。官方向知识界来寻求支持在自然科学、建设领域里表现的比较突出,包括一些经济决策,但是在我们的刑事政策领域里,我认为,相对还是比较缺乏的。当然在某些法律的制定里有了我们专家学者的意见,但是在刑事政策领域里寻求知识领域的支持还是比较缺乏的。这是一个缺陷。另一个,在对付犯罪上,我们大家都同意综合治理,而严打是综合治理的一个首要环节,但是没有一个人、没有一个政府在对付犯罪上把全社会纳入一个统一的计划,按照一个统一的部署,这是很难的。我们把严打作为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对的,但是问题在于严打只剩下了严打,综合治理也只剩下了严打,所以综合治理与严打实际上是分离的。当然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我们民间的预防犯罪也发展很快,比如说私人公司、保安公司、小区防卫,以及其他的保镖事业非常火暴。这些都是一些民间自发的。实际上我们在这方面的法律引导是很落后的。我们当然也有些政策支持的,比如我们对保安就有政策支持,当然具体的制度还是缺乏的,但是我们对保镖业就持相对谨慎的态度。我们公安部意见是对保镖特别是私人企业的保镖都是不应该鼓励的。这些问题都是值得考虑的。
  第二个问题是中心问题:严打在许多方面与法治精神是有所冲突的。我们说严打从重从快,前面是有个限定词的,就是依法从重从快,这个“依法”,在立法阶段在实证层面上是无法可依的,当然你可以说有一个自然法。比如说公正、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考虑。那么在实际层面怎么考虑?那么我们在早期实践上是有些地方突破法律,但是我们后期的严打直接违法的现象就比较少见了,但是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是存在,比如超期羁押。大家都知道超期羁押是违法的,但它在全国范围内还是普遍存在。我就想,能不能赋予被告人越狱的权利呢?实际上政府的超期羁押就是一个非法的行为,这个问题被视为诉讼法执行的三大问题之一,而且是最严重的一个,所以说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严重。我想更主要的是严打的许多做法和我们的法治精神有所冲突,更多的表现为无法可依。无法可依表现为两个层面:首要的层面是我们对人权保障、限制政府权利的规则非常缺乏,无论是实体上的规定还是程序上的规定,特别是程序上的规定。本来可以做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却没有,为政府的滥用权利提供了空间,比如拘传、强制措施。实际上一个国家的法治应该是规则的不断积累,但是我们的严打这么多年了,在规则的积累上应该讲还是不丰富的,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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