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方面,严打的特点
第二,我想谈一下严打的特点。我归结为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个呢,是严打是一种公共决策。作为公共决策,主要是政府的,按照国外的哲学也包括执政党的公共领域的决策。严打是我们的重要的一种刑事政策。我国的基本政策之一,叫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这里,严打实际上是在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发扬了“惩办”的一面,当然在一些情况中我们也考虑到“宽大”。比如在89年特殊的风暴之下,我们两高发布了一个规定,要求官倒、贪污腐败者在规定的时间即十月一日之前投案自首,不投案自首的视为拒不投案自首。于是产生这样一个概念:当时贪污30万、40万的投案自首了,可能免除处罚。相反的,有人贪污5千、1万,当时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我们司法部门由于发现了线索,找他谈话,比如说:老张啊,你有问题了该坦白了。老张一拍胸脯说:我以党性保证没有问题!这样的就视为拒不投案自首,这个惩罚就很重。在当时就可能判处法定刑以上的刑罚。公共决策领域当我们的党中央决定对那几种犯罪要严打的时候,它表现为在实践中要贯彻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就张扬了惩办的一面。这是一个特点。另一个特点是我们的严打与政治密切相关,公共政策学告诉我们,公共决策与政治是密切联系的,公共决策不排斥而且应该研究政治趋向。政治趋向、政治制度对决策是有影响的。在我们国家,可以说刑事领域的严打与政治是密切联系的。我们从最早的83年严打,我们把小平同志的意见上升为严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严打就是专政。专政在我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到我们2001年,严打和“三个代表”挂钩。在我国,严打一直和政治密切联系。这可以作为严打的第二个特征。当然在这里,是自然决定的,因为在我们国家历来政治和法律始终是二合一的,而不是界限比较分明的。这就必然产生后面的问题:怎样为政治划定界限,怎样把法律与政治协调起来,怎样使法律不仅是一个工具,而是政策的制定者应该遵守的一个即定的规则?由此就产生了严打和法治的冲突问题。这是第二个特点。第三个特点呢,就是我们国家的严打的一种战争模式或者说运动模式。大家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我们把严打称为一个战役,每年一个战役,达到一个战役目标。小平同志说“严打不是搞运动”,但是我们实际上始终在严打中采取了运动的手段。比如游街示众、公判大会,我们的一些决策比如一挥手几十辆警车一起出动等等,使我想起来当年歼灭黄伯韬兵团的战役。我们一起出动,集中打击,可以说就是一种运动战。这种战争模式非常的明显。我想把严打概括为这样三个特征是最为重要的,当然也可能有其他的一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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