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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严打的刑事政策分析

刑事法论坛:严打的刑事政策分析


曲新久


【全文】
  曲新久:政法大学教授
  曲新久:谢谢大家,说到严打,其实有很多话可以说。每一个接触形事政策和形事法律的人都可以对严打谈很多,因为这是我们十几年来有很多经验教训的有很顽固的习惯做法的一个实践,也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去发掘。今天是沙龙性质的,我也谈不上主讲,就作一个开场白,把严打的主要问题给大家提出来,同时也发表一下个人的简单的分析意见。
  关于严打,我想谈三个方面。一个我谈一下严打的含义,第二呢,就是我们国家严打的特点,最后就是谈一下问题和意见。
  第一个方面,严打的含义
  关于严打的含义,其实有一个最简单的概括,一般大家都了解,就是“从重从快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当然,具体来说,分析它的要素,就有几个方面。第一个,从实体上来说,就是要“从严从重”,就是从重处罚,这个在立法司法上都可以实现,比如说我们83年开始提出严打政策之后,紧接着所作的一系列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是从立法层面上大大加重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法定刑。比如说伤害,原来是没有死刑的,一下子提到死刑,就是在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到死刑,而且这个决定是立即生效,所以这是在实体上立法严打。在司法上也是在具体案件中对指明的严打对象原则都要从重判处。这些是从实体上的基本要素。那么第二个要素呢,是从程序上“从快”。在早期时特别强调从立法上限制。过去我们说被告人不服时有一个十日的上诉期,但是就是这个十日我们也等不及,觉得太长,我们就给他三天。这个变化可以说是非常大的。当然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又恢复到原来的十日了。看来这个十日不是很长的,7日我们是可以等的。当然从立法层面来看是从快的,从实际层面上也是从快的。我记得我有幸作为一个学生参加实习,参加了严打的尾巴。我是作为一个法官的,我们也有同学作为检察官,也有同学在公安局。我们把一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7天就一起拿下。为什么要一起拿下呢?因为我们马上要返校了,不能给后来的同志留下负担。现在看,这个案子在实体处理上可能确实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个人也认罪,就是逃跑后又抓回来了,原来已经处理过,材料什么都是现成的,所以也快。但是这个案子程序上显然是有问题的。程序上快,这可以说是严打的一个特征。当然随着后来的严打,在程序上快这个特征有所掌握。也要适当的放慢一些, 有严格的法律期限的不能突破,但是总体上追求快的这个特点是严打的一个基本的要素。第三呢,我想就是严打的对象了。对谁严打?打谁?总体来讲有两类。第一就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放火杀人强奸爆炸这一类的犯罪等,这样涉及社会治安层面的严重犯罪。第二就是经济犯罪。在这两个方面中,一提严打主要还是对社会治安方面,但是在严打过程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时候也会涉及到经济犯罪。当然这两类犯罪中大家也会划分一些更详细的类别,比如“7类”啊,以及我们2001年在打击三大类犯罪时有一些细微的变化。这个变化也不是完全按照法定的分类。这里面考虑的经验上的判断,大体上看那些比较严重,我们就作一个选择。那么我想严打的最基本的含义从名称上来说这样三个要素可以概括了。那么更进一步严打从范围上看,从动态上来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从狭义上看,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严厉打击。这个我们国家组织过三次,一次比较著名的是1983年,小平同志亲自发动的,在全国可谓声势浩大,基本上为期3年。第二次是96年,这次在社会舆论上造势稍微有些弱,因为已经打了13年了,好象有些疲塌,大致也是为期3年。最近的一次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声势浩大,就是在2001年全国治安会议之后的。大体上全国范围内就这么三次,每次大致为期3年。这里我们说一年一个战役,肯定有效。除了这个我们还有广义的,比如说专项斗争,比如说扫黄,打拐,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专项斗争,也包括经济领域的集中整顿。因为严打领域的决策,既有中央层面的,实际上也有地方层面的。在我们三次严打过程中,我们中央在专项问题上,也就是扫黄打拐等,也包括“六害”,曾经进行过专项的打击和整顿。地方党委也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进行一些专项的打击和整顿。所以在广义上,在全国范围内只要提出从重从快对某种或某几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时,都可以称之为严打。我们讲严打从动态的来讲还表现为它的一些外在规律性的东西。我想可以总结为严打的一种策略和艺术表现。在我国严打的策略表现是党中央或者地方决策机关来决定,党的领导之下,政府指挥,公检法司互相配合在全国范围或者地方范围内掀起严打高潮,当然我们避免使用“运动”或者“斗争”这样的词。这里就体现了我们相当多的习惯做法,有些是一看就有问题的。比如说,高法高检一再重申不能将死刑犯游街示众,但是在有些地方始终难以禁绝。还有的比如这次严打中表现出来的,其实以前也在做的,公开逮捕,以及一些类似的做法,都可以成为严打的一些外在的特征。这样的做法还有其他很多,比如公判,搞一个很大的礼堂。还表现为国家打击犯罪的权力活动用一些很形象的符号给表示出来,包括我们的舆论宣传。还有我们的公安机关,一次出动,一网打尽。比如说我们一次出动几十辆警车,一挥手,警笛长鸣,冲向敌阵,一夜之间,一百两百个罪犯落入法网。这样就一下起到了震慑作用。这样就烘托出严打的特征。因为严打并不是写在纸上,在政府的通知文件中喊喊口号就完了,它一定要有一个外在的表现,就通过上面这些形式。当然也表现为一些重大的案件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各司法机关协同一致的把它“做成”。比如在一些地方看到公告,尤其受害人比较广泛的时候,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什么什么罪,下面可以看到,政府、检察院、法院,等等的公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张榜公布。另外呢,严打看似打犯人的,是打击犯罪的,实际上严打还意味打自己的。这样一个特点是符合权利辩证法的。就是一个社会组织打击的强度、权力惩罚的强度和外在的反映程度是相辅相成的。一个社会组织对内的打击强度、控制程度是否严厉,往往以相应的程度反映在外面。所以我们在要求严打刑事犯罪的时候,我们对自身司法机关提出了很多要求。用一种形象的说法是,对内也组织一种严打。比如说,我门在83年的时候,提出严打的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下不去手,我们的党委,我们的政法机关手软了,用彭真同志的话说就是,“扭秧歌扭了这么多年了,该停停了,该往前走了”。这也是一种政治上的高度批评。直到2001年的决定,我们把严打和反腐败联系在一起,把严打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打击黑社会犯罪、打击保护伞联系在一起。这也是严打的一个特征,也可以说是严打的一个含义。更进一步的也是对组织自身建设的改善,比如说装备的提高、人员的调配、资金的保证我等等。我们在报纸上会经常看到,为了某一次严打,政府拨了多少专项资金,解决了什么装备问题,这可以说是严打所表现的一个特点。我想严打的含义可以归结为这么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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