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GATT/WTO的若干案例看国内法规的实施问题
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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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ATT/WTO的若干案例看国内法规的实施问题
邹 彦
2001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国。这一天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更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转折点。从1792年马嘎尔尼访华失败,到今天加入WTO,中国为了寻求一个合适和正确的社会经济制度,走过了一个多么漫长的“之”字形!回首往昔,除了在人们的记忆中留下深深的遗憾之外,刻骨铭心的是从血与火中总结出的经验教训——不真正融入这个世界,就会被整个世界所抛弃!幸运的是,中国,已经在21世纪伊始与世界其他国家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
加入WTO,就应该奉行市场经济,提倡自由贸易,追求全球范围内的资源最优配置,而上述这一切又必须建立在完善并不断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尤其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WTO整合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并对各国国内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欣喜之余,更重要的是冷静地审视一下我国国内法体系的发展方向和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WTO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主线,以GATT/WTO的若干案例为基础,剖析国内法规实施中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从“美国汽油标准案” 看立法目的和立法方法的关系问题。
1963年美国制定了《空气清洁法》,旨在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该法中将美国的汽油销售市场分成两部分,根据不同地区的臭氧污染情况适用不同的“燃料和燃料添加剂规则——精练汽油和传统汽油标准”。环保局采取的这一标准最终导致,美国国内的提炼、合成商能够使用单个基准,进口商在必须遵守法定基准。委内瑞拉和巴西就此提出申诉,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对申诉者的汽油构成歧视,违反了GATT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美国则以GATT第20条g款为由,认为汽油规则属于GATT协议项下的例外,它对于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是必要的,与保护易枯竭性自然资源相关,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限制一起有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最终裁定建议DSB要求美国将基准确立规则与其在总协定下的义务相一致。
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可以归纳出WTO机制在涉及国内立法目的和立法方法领域中存在以下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
首先,GATT1994第20条的目的不是扩大用于贸易政策目的的措施的范围,而是确保WTO协议项下的承诺不使旨在保护各国传统和本国自然资源的政策受到阻碍。这一点在1987年“雪鲱鱼案”(Herring and Salmon case)中得到了肯定,并在本案中由专家组予以再次重申。另外,上诉机构还指出,“成员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或保护环境的能力并不存在问题,……成员在确定环境政策(包括与贸易的关系)、环境目标和环境立法上有很大的自主权。就WTO来说,该自主权仅受尊重总协定和其他相关协议的要求的限制。”从协议的基本目的来看:GATT/WTO的宗旨即是发展自由贸易,防止各国政府基于狭隘的保护主义的目的,使用掩盖下的贸易政策限制货物及资源的自由流动。但是,由于各国的发展水平并不相同,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也存在差异,因此设立第20条及其后的21条,作为WTO正常和可持续 运行的安全阀。各国有理由在符合第20条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或实施符合a-j款规定措施。因此,这一裁决及其所阐述的观点是具有法理基础的,可以认定是可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所引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