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鉴定行业管理方面
司法鉴定涉及多个方面,比较复杂,国家应当进行统一管理。我国现阶段是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方式,不利于全面性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司法鉴定制度本身的完善与发展。
国外有些鉴定机构的经验值得借鉴,当前世界知名的鉴定机构如下:
1、鉴识科学(forensic sciences),亦称“刑事科学”。美国鉴识科学学会(American Academy of Foransic Sciences),是现今最权威的鉴识机构,FBI为联邦调查局,隶属于司法部。首任局长胡佛设立了鉴识实验室。英国鉴识科学学会也是世界公认的权威鉴定机构之一,拥有《司法科学》期刊,内政部设鉴定中心(FSS)。
2、德国的鉴定机关则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日本在警视厅下设立科学警察研究所,称鉴定学为“裁判科学”或“法科学”。台湾则称为“刑事鉴定”或“刑事鉴识”,其鉴定中心设于内政部警政暑。
3、除英美德日等国外,奥地利、芬兰、法国、荷兰、加拿大、以色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也在此方面实力颇强。以色列设“国家警察局鉴识科学部”,澳大利亚设“政府分析实验室”,新西兰设“环境科学研究中心鉴识部”。在维也纳还设有“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计划专属实验室”。[注解11]
(四)在其它方面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规定均比较原则笼统,不够具体详尽,加之,又没有相配套的法规,所以,与现代法治要求极不适应。在鉴定立法、鉴定对象、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不少急需改革之处。
三、 司法鉴定的改革方向
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案,并非适用法律不当所致,而是认定事实有误,主要是证据的问题。其根源于计划经济所致,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形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效率低下,甚至于钱、权决定了鉴定的结论。立法之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司法改革以公正、效率为核心,司法公开为重点。在研究司法鉴定改革时,必然要面临价值追求的问题,兼顾公正和效率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应该成为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司法鉴定作为鉴别、确认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活动,直接关系案件的正确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系关法律适用是否及时和社会资源对诉讼的投入问题,应最大限度地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注解12]
我国的司法体制类似于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内部关于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和鉴定人选任权又有不同模式。有学者归纳为三种模式,即法德模式、意大利模式和俄罗斯模式。[注解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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