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何秉松:《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演变过程、规律及发展趋势》,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12、这里主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客观方面要件。但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侵犯的客体究竟是公共安全还是社会管理秩序的问题,争论由来已久,世界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我国现行
刑法将此罪名设置于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而在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还有一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不少国家的刑法典是将这两种犯罪列于同一章节。如俄罗斯刑法典第9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中就规定有恐怖行为罪(第205条)、劫持人质罪(第206条)、组建或参加非法武装队伍罪(第208条)、武装匪帮罪(第209条)、组建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罪(第210条)等。——参见黄道秀 等译:《俄罗斯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109页。德国刑法典分则第7章“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中则设置了组织武装集团罪(第127条)、组织犯罪集团罪(第129条)、组织恐怖集团罪(第129条a)等。——参见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第1版,第75页。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安全秩序,也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但鉴于本罪的性质和危险性,应将其设置于
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更为适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出现的本身即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实际上就是一种侵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往往又与恐怖组织犯罪、绑架罪等相伴而生。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有朋友告知其所闻——“一棵白菜的故事”,即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敲诈勒索时,表面上并不使用暴力,而是把被害人关在一个小黑屋中,每天只给一棵生白菜,其他吃喝拉撒睡什么都不管,何时被害人无法忍受了,答应条件后才将其释放。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手段比之其他暴力手段更加残忍、更加没有人道,是不折不扣的“黑”,渗透到骨髓里的“黑” !
13、详见:2001年6月25日《南方周末报》,转引自www.chinaren.com新闻。
14、杨林生、周心捷:《浅谈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载《政法学刊》1999年第4期。
15、参见俄罗斯联邦前内务部长谢·瓦·斯捷帕申(С.В.Степашин)所作的报告《俄罗斯现阶段的犯罪态势》(Преступность в России как она есть),载于《俄罗斯司法》(Россйская юстиция)1999年第6期。
16、参见赵汝昆、张建伟:《试析黑社会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5年第1期。
17、关于人格与犯罪的关系,各国学者探讨已久。研究发现,人格障碍可能导致社会越轨行为。在精神病学文献中,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是指由于个人倾向(personal disposition)而不是由于心理功能崩溃或中断引起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人际行为(interpersonal behaviour)规范的违反。——参见[英]罗·布莱克本(R.Blackburn)著:《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吴宗宪、刘邦惠 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67页以下。另参见张文、刘艳红:《犯罪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以犯罪人格为主线的思考》,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18、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22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