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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辨析

  结语
  面对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态势,我们需要重新反思既有的犯罪学理论,应当着力分析和研究此种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比普通犯罪集团更高一级、并向典型黑社会组织过渡的犯罪组织,对其认定时应当慎重。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其一、无视现实状况,刻意掩盖和缩小已经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数量和程度,对此类严重犯罪缺乏清醒的认识;其二、混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界限,片面夸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数量和程度。我们认为,这两种错误倾向都应反对,目前尤其要反对后者。根据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分析,对其“圈”得不宜过大;“稳、准、狠”的刑事政策不能丢,只有打得准,才能打得狠。我们相信在科学的犯罪理论指导下,通过各方努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势头在我国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注解:
 1、参见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第13页。
 2、同上,第3页。
 3、邓又天、李永升:《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4、 [俄]达尔科娃主编:《有组织犯罪—2》,莫斯科犯罪学联合会出版社1993年版, 第20页。
 5、[法] 安德鲁·博萨:《跨国犯罪与刑法》,陈正云 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页。
 6、[日]菊田幸一著:《犯罪学》,海沫 等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页以下。
 参见M.巴西奥尼、E.维特勒 编:《有组织犯罪——联合国文件摘要(1975—1998)》英文版,P.Xxvii—xxviii,跨国出版公司1998年版。——转引自赵永琛:《关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7、社会一词在汉语中有两种解释:其一、指由一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共同构成的整体,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其二、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1月第2版,第1012页。
 8、参见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96页。
 9、参见高克强、孙义刚:《黑社会概念辨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
 10、这里实际包含着一个对犯罪的文化判断问题。对犯罪主观恶性的认识和评价最直接地反映了犯罪观念的文化灵魂,主观恶性的问题是犯罪观的文化内涵与法律内涵的交汇之处,是对犯罪的判断从一般的文化规范评价上升为法律规范评价的必经之路。对恶的判断在社会文化诸形态中属于伦理范畴,而伦理道德规范又是社会文化规范中处于核心位置的规范体系。文化层面的恶是犯罪概念文化内涵的重要内容,对恶的评价是犯罪之所以受到谴责的主观恶性和罪过的基础。主观恶性的问题是犯罪观的文化内涵与法律内涵的交汇之处,是对犯罪的判断从一般的文化规范评价上升为法律规范评价的必经之路。文化是人类文明所形成的意义广泛的社会现象,从其内容分析,社会成员后天所具备的一切,即信仰、技能、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习俗以及与此相应的能力等创造的复合总体,都属于文化的范畴。或者说,文化是某些社会成员之间所共有的、若明若暗的、合理又不合理的、由历史所形成的生活方式之总体。——参见张文 等编著:《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932页以下。类似观点还有“恶性价问题,其次才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还有学者认为,亚文化一词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即存在空间小于主文化的局部文化,是社会中特定人群的文化。——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第1版,第394页。在此探究的“亚文化”即为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对抗的、违反一般社会规范的文化形态。如:黑社会组织独特的生活习俗,在公共场合与黑社会内部用不同的方式、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吃喝玩乐、醉生梦死、过着变态的追求刺激的生活;有自己社会中的独特语言,即“黑话”、隐语等,形成独特的犯罪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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