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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donkish


【全文】
     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一.排污收费制度简述
  排污收费制度,也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机关交纳一定的治理污染或恢复环境破坏费用的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动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法律制度,自20世纪初在德国产生以来,以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70年代初期被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确定为污染者负担原则,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到了程度不同但较为广泛的运用。这项制度能够为进一步消除污染及技术进步提供持续不断的压力并刺激创新,因而更加有利于预防性环境政策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实现。
  我国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即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并在一些城市试点。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范围、标准和费用的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的通知》、《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简述
  1.排污费的征收
  ①征收对象
  我国目前主要对超标的排污征收排污费,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五大类。
  ②征收范围和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在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分为废水、废气、废渣三项,按污染物的种类、危害程度、排放的浓度和数量等标准进行分类,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③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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