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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检察权定位分析

  2.如何有利于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公正是社会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普遍要求,如果没有公正,权力便会失去社会支持甚至覆灭。从制度上讲,公正产生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具备良好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才能够保证权力运行中的持续公正。而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最基本的条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避免权力在其运行中无限制扩张。以监督制约的需要进行权力配置,一是通过分解权力降低它对社会的压力,形成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势能正比关系,以利于社会对权力的监督;二是通过分解权力建立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例如将同一处置对象置于不同的权力运行程序之中,减少权力徇私的机会。可见,权力的分解是实现监督制约的必由之路,没有权力的分解就没有权力的监督制约,对国家权力的分解配置是构建其合理模式的题中之意。
  3.如何有利于权力运行的高效率。一般而言,权力的分解有利于公正,权力的集合有利于效率,如果要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保持原有的效率,就必须投入更多的资源。由于公正高于效率,如果有足够的资源保障,就应当尽可能地分解权力。因此,国家权力配置模式中的效率问题,其实就是权力分解与集合的关系问题,当某种权力的集中严重导致其运行的不公正时,就必须对权力的集合提出质疑进而实施分解,而当权力的分解产生其运行的严重低效时,则必须对权力的分解提出质疑进而重新组合。在专业化问题上,性质作用不同的权力集中可能导致效率低下,适应专业化需要,也应当对国家权力进行分解重组。这个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实践问题,权力配置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应当分析社会资源对权力配置模式是否有适当的支撑,权力配置和运行是否存在资源的浪费。
  上述三个方面是国家权力配置规律的基本要求,依照这一要求的原则和标准,不难分析任何权力配置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也不难对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做出设计。
       二、检察权在中国的历史过程
  历史地分析问题,我国检察权的设立及其定位无疑受到前苏联法统影响,但考察中国法制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并不难发现其形成的必然轨迹。追溯中国法律制度史,检察机关与监察御史、御史台、都察院等机构有共通之处,除对官员犯罪的追诉职能相同外,这些机构还可以干预或直接进行普通刑事犯罪的追诉,而且自魏晋后御史大夫不再参与日常行政,专司监察和相关的执法,其职权与检察机关职权有空间意义上的重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赋予,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中国古代国家结构中,皇权虽然没有被法典和官制明确规定,但“朕即国家”、言出法随反映了这样一个客观事实:皇帝或以皇帝为核心的政治集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立法机构也是其他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皇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察院等名称不同的追诉机构产生于皇权、授权于皇权、服从于皇权,并且独立于行政和审判系统。与现代检察机构比较,两者在国家组织结构上的定位基本一致。集权政治条件下的官员犯罪,一方面对社会秩序和皇权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另一方面由于复杂的政治关系而不易查办,要求追诉机关具有足够的权威和只听命皇权独立办事的地位,即所谓执“尚方宝剑”。历朝历代对这一模式的共同选择绝非偶然,有其内在的历史适应性,具有满足治政需求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自1911年最后一个家族王朝的统治结束以后,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思想文化、精神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集权政治的基本方式没有改变,官员行为的社会意义和作用没有改变,对他们的监察和犯罪行为的追诉方式因而得到延续。不论国家与法本质上的区别如何,从官员犯罪追诉的角度,将这种独立的犯罪追诉机构与现代检察机关进行比较,两者在国家权力结构上的坐标和作用并无太大区别。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由私诉到公诉的转变,将普通刑事犯罪与官员犯罪的追诉统一到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中,国家追诉权与政府行政权实现完全的剥离分解,是社会实践的需要而且不存在理论障碍。因此,检察机关设立于政府和法院之外,检察权在其固有的领域内独立运行,有着深远的历史和法律文化渊源,并非“完全照搬”苏联模式。这种结构形式上类似苏联模式,除了“法律监督”是一个较为勉强的附属之外,独立的检察机关产生以及检察权对追诉犯罪的统揽,实质上是中国法制顺应规律的发展结果。应当说不是中国照搬了苏联模式,而是苏联模式的一些形式吻合了中国传统法制原有的结构模型,于是才被迅速接受。存在的问题是,长期以来人们片面地认为检察权是外来法律文化的结果,注重形式上的效仿和批判,对它与传统监察、御使等机构的承袭关系缺乏认识,未能揭示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延续变化的规律,不能以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为背景,切合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改造和完善。沿着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进程探索规律解决问题,应当是本分之举,但在一些教条的错误指导下,出现了割断历史,要么苏联要么西方,盲目信从外国模式、理论和观念的主流做法。在失却民族性法制体系和历史方向的情况下,当然地制造出了一大堆诸如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程序混乱等难以解答和解决的问题。在政治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我们之所以有许多的疑惑、分歧和争论,原因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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