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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碰车”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京沪两地的案例充分证明,貌似肇事的交通事故完全可能是故意制造出来的。首先,两车行进间的碰擦是由后一辆车驾驶员故意利用前一辆车驾驶员的违章制造出来的;其次,作案人的用心在于,故意毁坏自己的财物达到迫使他人赔偿的目的,但在此案中,毁坏自己的财物是借助违章车辆的碰擦实现的,实质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以上分析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如下启发:仅仅具有一定驾驶熟练程度的司机能够利用他人的违章制造交通事故,在高科技领域(包括实验状态下的高科技研究和高科技手段的实际应用)将故意制造事故的主观恶意隐瞒起来就更不足为奇了。《光明日报》2001年8月3日的报道也许已经为此提供了例证。1999年10月31日 埃及航空公司900航班从纽约起飞后坠毁于大西洋,机上217名乘客全部遇难。调查人员在排除了炸弹爆炸、机械故障和气候原因之后,有证据怀疑是副驾驶故意让飞机坠毁。1997年12月19日,一架新加坡航空公司的波音737客机坠毁,调查人员也怀疑是一名曾有纪律不良记录的驾驶员故意制造的事故。
  以上文所述的开“碰碰车”案件为例,事实清楚地表明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鉴于我国刑法尚无故意制造事故的罪名,为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院只能按照隐瞒故意制造事故的真相认定为诈骗罪。客观地说,审判机关如此重罪轻判是不得已而为之,犯罪人在法律不健全之中捡了便宜。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罪,对现行刑法的疏漏加以弥补。
  应当承认,故意制造事故的犯罪并非今日刚刚出现,在过去的日子里,此类犯罪的数量、质量也许还处于社会能够容忍的范围内。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故意制造事故的犯罪将呈现上升的趋势。科学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在科学实验领域,科学家的自律非常重要,道德舆论的引导也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法律的控制是绝对不可缺少的。近些年来,世界范围内的基因研究进展迅速,但在同时被称为“末日杀手”的基因武器也开始出现。有报道说,仅需20克名为“热毒素”的基因毒剂,就可以使全球55亿人死于一旦。为此,各国对生物技术的控制也日益重视,不少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和制定法规管理生物技术的发展,其中的内容之一就是防止产生新的有机体泄漏。如果我们把视线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稍稍扩大就可以看到,对生物技术安全性必须予以高度关注。有学者早就指出“1973年获得DNA技术刚开始,人们就担心一旦合并了危险或致病的基因会形成有害的生物体。该生物体若逃离实验室,能生长、繁殖和突变,从而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看来防止有害生物体从实验室的严格控制状态下逸出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重视,我国也不能高枕无忧。以艾滋病为例,一般认为传染的危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性传播主要指不洁和混乱的性生活;二是血液传播,即使用污染的医疗用品、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血制品;三是母婴之间的直接传染。其实,艾滋病毒种的扩散也是值得重视的另一个传染途径。一旦艾滋病毒种因故意或过失从实验室逸出,对人类的危害之大是无论怎么估计也不过分的,法律对此必须有足够的防范严密性。同样的道理,在生物、医学、化学等科研领域,对于别有用心者制造恶性事故的可能性谁也不能排除。控制在实验状态下的基因毒素或其他可能对人类发生危害作用的物体的扩散,既需要科学家的自律,更需要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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