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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踏入中国法律雷区

  如果将上述比喻与MPA相比较,我们会发现:除了一个是非法剥夺人的生命、一个是非法剥夺用户的计算机使用权外,两者所使用的手段都是非法的,侵犯的都是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两者没有实质区别。
  任何人都不得自任法官,这是一条古老的西方法律理念,在中国,我们经常挂在嘴上的口号—“依法治国”,就是这一古老理念的生动阐述。反盗版没错,但我们身处在法治社会,应有的法律观念是:任何人的权利乃至生命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未经国家法律规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判定他人是否有罪,也不得擅自处分。反盗版的行为应当是在法定程序约束下、由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理性行为,而不是以非法对非法的“以暴易暴”和“同态复仇”。因为这些行为虽然能使权利人逞一时之快,却无助于法治观念的提高和进步,更重要的是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治基础。
  试想一下,假如以后各大软件商都效法微软公司在软件中加入MPA功能,我们的计算机还有什么起码的安全可言? (一般来说,一台计算机上都会有几十种软件,那么更改一次硬件配置,岂不是要和几十家厂商分别联系一次?如果上百套软件呢?)我们的网络还有什么正常的公共安全可言? 我们的社会还讲什么正常的管理秩序?
  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基石就是必须在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将会是任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原始社会。社会保持正常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既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体现,也是作者权利得到社会尊重和维护的前提条件。所以,社会公众利益与作者权利是皮与毛的关系,作为“私权”的作者权利当然不应凌驾于社会公众利益这一“公权”之上。
  从各方报道来看,几乎就在微软公司发布Windows XP的同时,世界各国各种关于XP侵犯隐私、涉及垄断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指责接踵而至。微软虽在美国司法部已经高高举起的分拆公司屠刀下得以暂时苟延喘息,但最近又面临着欧盟对其垄断嫌疑的数十亿巨额罚款,这几天更有报道指世界各地针对微软XP的诉讼大有风雨欲来之势。面对这一切,微软公司是否应该冷静地反思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为什么全世界都在针对我?难道我真的没错,错的是天下人?
  反思的或许还有我们的民族计算机企业。10月19日的上海、预发布Windows XP现场,国内排名前列的计算机厂商都争先恐后地出场,为微软倾情演出。这当然是因为一旦被微软公司选为国内的第一批金牌合作伙伴,就意味着即将成为市场的领先者;没被选上的就如失宠的妃缤,将被市场打入冷宫。但你们是否知道,从比尔·盖茨手里递过来的XP金盘中,包含了可能让我国广大的计算机用户日后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危害程序?在追逐市场利润的同时,我们的民族企业是否应该反思一下自己身上所背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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