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民公司打击盗版的目的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其“逻辑锁”程序非法剥夺了用户的计算机使用权,所以构成了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
我们将微软公司的MPA功能与江民公司的“逻辑锁”程序相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的相同点:
1、两者所声称的目的都是反盗版;
2、两者的方式都是在软件中加入版权保护程序;
3、识别程序的功能和效果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启动锁死用户的机器;
4、两者都有恢复途径,就是用户向开发者登记后可获得重新解锁密码。
根据上述比较结果,微软公司的MPA功能与江民公司的“逻辑锁”程序在目的、方式、功能和效果上都是相同的,所以微软公司设置MPA功能的行为应当同样属于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
在笔者看来,微软公司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的错误主要有两个:
一、滥杀无辜,非法剥夺用户对计算机的使用权。
由于MPA的功能和效果是在特定的计算机运行环境下锁死机器,也就是说当正版用户升级计算机软硬件而导致运行环境改变时,机器同样会被锁死。相比之下,微软的MPA比江民的“逻辑锁”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江民公司的“逻辑锁”仅仅针对的是盗版用户,而微软是不管你非法合法,只要不合他的要求就杀无赦。
微软这种不分黑白、滥杀无辜的做法,对依法取得软件使用权的用户而言,已经构成了违约和侵权的竞合。根据中国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和《
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用户购买了XP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微软公司提供产品有质量缺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微软公司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如果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除了上述请求外,还可以要求微软公司赔偿因锁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财物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使用XP可能获得的预期经济收益等间接损失。
二、自任执法者,非法行使认定盗版和执法的权力。
关于此类事件,网上曾流传过一个非常出名的比喻:一个栽种果树的老农,因小偷多次偷盗果子而不堪其扰,报警又因案件太小、公安太忙而未能及时得到处理。于是果农在果园周围架设起通电的高压电网,结果某天夜里,真的把小偷电给电死了。公安来抓人时,果农不服气地争辩:我只是在自己的“家里”架电网,他不来偷东西,自然就不会被电死了。这个说法的错误在于:小偷偷你东西手段是非法的,但并不意味着你因此就有了架设电网、危害他人生命的非法权力。所以,这种行为在中国
刑法上早有定论,是犯罪行为,罪名叫作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