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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问题的法哲学困境

  现代立法观:客观理性与法律信仰的逻辑悖论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人类已决然使用法律(如环境法)和科技等手段来进行治理,似乎人类已有了充分的意识自觉。但现状并非完全如此。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环境执法的艰难步履和环境意识的普遍淡薄总是结伴而行。我们暂且不论国际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单就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即“客观理性”〔11〕 进行分析便发现,这实质上是科学理性精神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我们已知,传统科学理性精神所孕育的真理观乃是一种绝对的科学真理观,即认为只要发现了自然的纯客观规律,人们遵循这样的规律,利用这样的规律去改造自然,就必然会得到正确的结果,而不会遭到自然的惩罚。这就在主观上预设了人类可以正确地认识自然并改造自然的逻辑前提。在今天看来,这显然是个冒险的假设。因为这种科技理性的认识对象是一个偏面的存在——天然自然。用这种偏面的认识结果去改造人类所处的全面的“大自然系统”(天然自然、人文自然、人类社会)很可能或已经导致灾难性后果。故,我们需要树立一种综合的科学真理观,对大自然系统进行整体性研究,发现大自然系统的复合规律,按规律办事,达到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与发展。当代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生态化”趋势无疑为发现大自然系统的复合规律带来了希望。但对法哲学来讲,问题还不止于此。当我们凭借从大自然系统中获致的客观真理(一种相对的,理性化的知识系统)去改造大自然系统时,却不能说是绝对合理的(合理化)。即根据客观理性创设的实在法及其实践,仍将面临“合理性”置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环境法及其实施进行置疑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任何一次不谨慎的环境执法行为都有可能引起新的更严重的环境问题,故有必要建立环境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和诉讼制度)。这实质上是涉及到了哲学、伦理学中争论不休的“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这里的“是”是一个本体论、存在论的概念,指事物存在的客观“事实”,事实固有的存在属性及其客观规律性;这里的“应当”是个价值论、目的论、实践论、伦理的概念,指立足于人类自身的尺度形成的价值评价、行为选择和伦理规范。从“是”中求“应当”是理性主义哲学的典型特征之一。自从休谟提出从“是”中推导不出“应当”的命题之后,康德在驳斥道德他律时也支持了这一原则。20世纪的元伦理学研究也表明,从“事实判断”中推导不出“价值判断”。英国哲学家赫尔指出:如果一组前提中一个命令句也不包含,那么,从这组前提中不可能有效地推导出命令性结论。英国哲学家摩尔也把从“是”中求“应当”看成是“自然主义谬误”〔12〕 客观理性主义的立法观便是从“是”中求“应当”的典型表现,也即康德的“知性为世界立法”,带有浓厚的“实证主义”意蕴。因此,当依据客观理性创设的实在法(环境法)要求人们对其普遍信仰时,便陷入了如上所述的逻辑困境或谬误。人们有理由置问:对环境问题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是否合理?人类“能够做”的是否一定就是“应当做”的?要回答如是问题,我们必须从区分法律信仰和法的信仰开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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