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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世纪之交的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

  第四,条约通过后,尚需一定数量成员国的批准才能生效,多数条约的条款还可由成员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保留,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减损了条约的效力。
  第五,条约缺乏欧盟立法在实施、监督等方面的强制力,有的还缺乏欧洲法院的解释权,这些因素也使公约在统一各成员国法方面不如欧盟理事会直接立法(采用规则或指令)那么方便与有效。
  第六,当欧盟吸纳新的成员国时,新成员必须分别与原有成员进行谈判,重新缔结一个与已有条约内容一致的条约,才能使条约对新成员发生效力,这一过程耗时过久,效率低下。
  三、《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新千年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的新动态
  1997年10月2日,欧盟各国签署了旨在修订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其中对欧盟的“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原“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中的第6项“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不再是各成员国间协商的事务,而成为了“第一支柱”——“欧洲共同体”管辖的事项,即欧盟理事会有权在“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领域采取直接措施,而不再需要通过各成员国的协商谈判达成条约的方式进行规定。【15】因此1999年阿约生效后,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的方法将不再采用成员国间谈判缔约的模式进行,而将采用欧盟理事会规则(Regulation)或指令(Directive)的模式,发布统一国际私法的有关法规,直接在成员国境内发生效力。在1999年阿约生效后5年内,各成员国尚享有同欧盟理事会同样的在该领域提出制定规则的动议的权利,5年后这一提出动议权利也将丧失,各成员国统一国际私法的权利将完全让渡给予欧洲共同体。
  根据欧盟实践,规则(Regulation)具有普遍意义,其各个部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境内直接适用。【16】规则一经制定,立即依其规定的日期生效或立即生效,不需要而且也不允许再由国内立法机关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17】除非规则本身作此要求,【18】成员国国内法律与规则相冲突的不能适用。【19】因此采用规则直接进行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其效果将比以条约方式统一成员国国内法更为显著。目前已经取得的主要成果有:【20】
  (一)2000年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21】该规则是欧盟主要以规则形式进行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第一个成果,其于2000年5月29日由欧盟理事会通过,共五章47个条文,其基本内容与1995年欧盟《破产程序公约》相同,事实上欧盟正是将1995年公约转化成2000年1346号规则,来挽救公约成为一纸具文的命运。规则于2002年5月31日起生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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