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主要的国际公约外,根据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00条之规定,欧共体理事会与欧洲委员会所颁布的规则、指令中亦涉及大量统一国际私法的事项,主要内容有:(1)共同体职员及其他人员;(2)人员流动;(3)不正当竞争和竞争;(4)知识产权;(5)产品责任;这些共同体立法主要统一的内容是实体法规则,较少涉及冲突法规则。【8】
欧共体时代的统一国际私法运动主要是在共同体条约的基础上,通过成员国互相协商签订条约的方式进行,并以欧共体直接立法方式作辅助手段,前者主要涉及冲突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的统一,后者主要涉及实体法规则的统一。但是由于欧共体条约第220条之规定所明确的范围较窄,因而在欧共体时代统一国际私法运动进展不是非常明显。
二、欧盟建立之后的统一国际私法运动【9】
1992年2月7日,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代表签署了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制定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欧盟的成立奠定法律基础,1993年1月1日,欧盟正式成立。欧盟的整个法律制度框架由“三根支柱(Pillar)”组成,第一支柱是由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组成的欧洲共同体(马约第1、2、3、4部分);第二支柱由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构成(马约第5部分);第三支柱由司法与内务领域的合作政策组成(马约第6部分)。【10】在第一支柱内,共同体有权进行直接立法,而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是政府间的支柱(intergovernmental pillars),共同体无权直接立法,必须由成员国间进行协商。第三支柱的法律渊源《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6部分“关于在司法和内政事务领域合作的条款”的第6项内容“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第K·3条)涉及到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问题。其规定,欧盟建立司法与内务合作制度,在欧盟的层面上,使欧盟公民享有一个更高水平的安全的司法环境以实现欧盟的目标,特别是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为实现这一目标,各成员国应当在不妨碍欧共体权力的前提下,将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事项视作具有共同利益的事务并进行相应的司法与内务合作。对比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K·3条之规定与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20条规定,可以发现其范围广泛得多,这标志着欧盟建立后,统一国际私法运动将有一个新的飞跃。这一时期的统一运动所取的主要成果有:
(一)1995年《关于破产程序的公约》。1995年9月12日,欧盟15国代表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公约。该公约以《马约》第K·3条规定为其法律依据,共六章,53条,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一般为注册的营业地)的缔约国法院对开始破产程序具有管辖权;第二,破产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为程序开始国的法律;第三,公约建立了主要破产程序与从属破产程序相协调的中立机制。【11】该公约1995年签署后,尚无成员国批准,因而其至今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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