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的全称是《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其以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20条为依据,由欧共体6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于1968年9月27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公约共八章,68个条文,该公约目前已生效,基本内容有:第一,明确以被告的住所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本标准;第二,禁止各缔约国依据其国内法所规定的超越常规的管辖根据(exorbitant jurisdictional bases)对被告行使管辖权;第三,对成员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exclusive jurisdiction)的情况进行了规定;第四,对成员国法院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了简单的登记制度。【4】1971年成员国签署《卢森堡议定书》授权欧洲法院对公约进行解释。1978年丹麦、爱尔兰与英国,1982年希腊,1989年西班牙、葡萄牙,1995年奥地利、芬兰与瑞典加入欧共体时,均分别与原成员国签订了加入《布鲁塞尔公约》的条约,接受了《布鲁塞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二)1980年《罗马公约》。该公约的全称是《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由欧共体8个成员国(法、意、比、荷、卢、英、爱、丹)于1980年6月19日在罗马签订。与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不同,该公约在1957年《欧共体条约》中没有相关的条文可以直接作为其法律依据,但各成员国代表均认为其是1968年公约的自然连续(nature sequal),而欧共体委员会则认为它是1968年公约合乎逻辑的补充。但无论如何该公约似乎不像是一个欧共体立法范围内的共同体条约,(成员国之一的德国未签署该条约)而更像一个成员国间的一般国际条约。【5】公约共三章,33个条文。该公约目前已生效,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明确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但不排除强制性规则的适用;第二,在当事人未对合同准据法作出选择时,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并明确了最密切联系的认定标准(特征性履行);第三,对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消费合同与劳动合同)强调各成员国国内法中强制性规则的适用。【6】
(三)1968年《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该公约由欧体6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于1968年2月29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其亦以1957年《欧共体条约》第220条关于相互承认条款为法律依据。该公约共四章,19条,它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成员国对对方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团体无需履行一般或特别程序,而当然认许,第二,公约范围内的公司及法人团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适用其成立地的缔约国的法律;第三,缔约国给予公约范围的外国公司或法人团体以国民待遇。【7】公约要求全体成员国批准后才能生效,但由于荷兰一直未批准该公约,因此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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