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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世纪之交的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

回顾与展望:世纪之交的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


郭树理


【摘要】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发展可划分为四个时期:欧共体时期、马约时期、阿约时期及尼斯条约时期,以1999年起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为标志,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的主要方式由从前的依靠各成员国谈判签订国际私法条约的方式,改变为由欧盟直接以规则或指令等进行立法的方式。从此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其对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及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将产生影响。
【关键词】欧盟,国际私法,统一,条约,规则
【全文】
  2001年2月26日,欧盟15个成员国代表签署了在法国小城尼斯制定的《尼斯条约》,【1】该条约是欧盟自1957年《罗马条约》,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后的第四个宪法性纲领文件,其主要宗旨是实现欧盟成员国范围的扩大以及改革欧盟的内部机构。《尼斯条约》标志着欧盟这一联邦国家式的国际组织在新千年的国际舞台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欧盟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史中,各成员国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一直是其工作的重心之一,国际私法作为各国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在促进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实现各国国际私法制度的统一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回顾自欧共体成立以来,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的发展历史,分析其在世纪之交的现状,展望其新千年的发展趋势。
  一、欧共体时期的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2】
  1951年的《巴黎条约》创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的两个《罗马条约》创建了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共同体是这三个共同体的合称。【3】欧共体国家开展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工作主要是在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范围内进行。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第100条的规定和第220条的规定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进行国际统一私法运动的主要法律依据,第100条规定,经共同体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及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协商后,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发出指令,以使各成员国对共同市场的建立和运转发生直接影响的法律、规定和行动规则趋于接近。第220条规定,各成员国在必要时应进行谈判,以便保证对它们的国民给予相同的保护,避免重复征税,承认对方的公司或商号,简化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手续。在欧洲共同体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统一国际私法运动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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