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域名申请人不得使用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由于这两个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
商标法,又不属于
商标法法律体系,因此,对商标与域名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要保护域名权人的权利和利益。域名申请人使用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获得域名注册,不能想当然地认定为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在不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违背的原则指导下,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是完全可以适用行业规范的。根据《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之规定,针对注册中文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一是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二是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三是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四是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五是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五项条件同时具备。但是,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无需另行举证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驰名商标与驰名域名的保护。对驰名商标应当采取严格保护的原则,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商标为限,也不受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所限。因此,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受到比非驰名商标更严格的保护,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恶意地抢注为域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驰名域名虽然尚未作为一个法律名词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司法解释中已经提到了“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形及其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被告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但是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在国内,“新浪”“网易”等等中文域名已经成为知名度相当高的专用名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像这些凝聚了注册人一定智慧和理念的专用驰名域名都面临着权利保护问题。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商标局负责,因此驰名商标的主张人应当提供商标局的认定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在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请求,则人民法院不主动进行驰名商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