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依法调整网络域名纠纷研究

  最近几年,域名和商标纠纷案日益增多,许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引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来说明自己的权利;加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域名申请人不得使用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这就使有些人误认为域名申请人使用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获得域名注册,就一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实则不然。
  原因在于普通商品或者服务标识具有一定的“非惟一性”。一般而言,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标识只有在相同领域出现,才会引起人们的误认。例如,我国有相当多的“光明”商标,有的用在牛奶制品上,有的用在眼镜上,有的用在体育用品上,由于使用范围不同,并不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正因为如此,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及其细则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和利益,使公众在认知范围内,看到商标时,能够与该商标的拥有者产生正确的联系。事实上许多域名抢注者只是利用了某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并不从事引人误解的商品宣传和销售。由于单纯的域名注册对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几乎谈不上什么影响,因此只抢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而不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为此目的而进行宣传,是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正提供者产生误认的。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例,禁止同业侵权是商标法的重要原则,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商标法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但是,该条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限于禁止与利用商标有关的同业侵权,主要列举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注册商标之间的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然后加上一个并列的禁止类似情况的兜底性条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该兜底性条款所包括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包括下列三种情况:一是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二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三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就是说,商标法只限于通过规范同种商业标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不涉及作为非商品标识的域名相互之间或者域名与商品标识之间的相同或者相似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