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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整网络域名纠纷研究

  
  二、依法调整网络域名纠纷的法制环境初步具备、正在完善
  
  我国保护和规范域名的现有法律和制度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业规范等)资源尚属有限,但法制环境已初步具备。除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等原则以外,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解释等。相对而言,作为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一般法,同时又是上位法,而行政法规就是特别法和下位法了。因此,根据确定法律效力等级的原则,在优先符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前提条件下,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1997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两个行政法规。由于域名的特殊性,管理办法为我国的域名系统确立了不同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主管部门的新的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信息办)为我国的域名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我国的域名设置、分配和管理政策及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域名系统。
  域名的授予原则。域名管理机构不能主动授予域名,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授予域名的原则包括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合法原则、善意申请和责任自负原则等。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我国将域名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按照合法原则,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规,保证其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 “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也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按照善意申请和责任自负原则,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非法目的。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保证其选定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各级域名管理单位对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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