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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整网络域名纠纷研究

  网络域名的权利属性和发生网络域名纠纷的不可避免性。域名是包含了注册人一定创意、具有特定内涵、引导用户联机进入某一网站或者网页信息源的地址代码,同时也是区别网络服务商及其服务的标识,因而必然具有不容侵犯的权利属性。人们日益增强的对互联网商业和信息服务的需求甚至是依赖,决定了互联网不容置疑的社会作用,进而决定了域名的重要商业或非商业社会价值。对域名的规范和保护涉及到网络的秩序和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会有人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驰名域名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服务标识,也可能受到侵犯。域名纠纷具有很强的涉外性,我国加入WTO之后将全面融入国际经济社会和国际法治社会,更需要依法调整国际域名纠纷。
  对于域名权益,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其归为知识产权,还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权益具有上述与普通知识产权不同的特点,因而主张域名权益应当属于比知识产权更高一层的另一个范畴——信息产权。有的学者则否认域名的权利属性。在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否认说显然并不代表历史的发展方向。首先,域名存在空间的虚拟性并不能否认域名的权利属性,“虚拟”并不等于“虚无”。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眼不见为虚”,但是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眼不见为虚”与“眼不见为无”是两种不同的认识论。例如,虽然无线电频率看不见摸不着,但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在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之后,才能使用无线电台,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虽然域名权益目前在法律体系中并未被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予以规定,但是,有一点已经形成了人们的共识,那就是互联网络是一个与现实不同的虚拟空间,许多在现实空间里得到公认的规则,在虚拟空间里可能无法适用。因而两个空间的规则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互联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不容忽视,调整和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一个有着重要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况且,域名规范和保护的现状正说明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此进行的研究和推动不够,立法者能够听到的呼声太少,更谈不上被说服。对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应否包括精神抚慰金,一度争议颇大。但是,经过学者与实务工作者的长期研究推动,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域名的规范和保护方面,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显然也是可以作出自己的贡献的。
  1998年2月4日江泽民同志指出,知识经济对于我们21世纪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发展知识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而网络经济属于知识经济的组成部分。域名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国内外至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的事件,我国被抢注的大量商标中包括同仁堂、健力宝、海尔、海信等具有良好商誉的品牌,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导致的诉讼案件已经屡见不鲜。sina.com(新浪网)、china.com(中华网)、sohu.com(搜狐网)等驰名域名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具有的号召力已经为人们所熟知,成为企业可观的无形资产。依法保护和规范域名是发展知识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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