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法律界方面,任重道远。第一,要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何谓“虚假验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而是让大家发表意见,不知是否是因为验资业务太具“中国特色”。因为世界上一些主要的经济和注师业务都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并没有验资业务(笔者也认为我国的验资业务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因此验资是多余的。)。注师引进我国时间不长,要制定全面、容易操作,并且有效的法律规范注师的业务虽然有困难,但还是有办法的。因为有国外的做法可以借鉴,毕竟人家发展了几百年。笔者不时有这样的感觉,很多时候被法律规范的人比制定法律的人对某些法律的理解还更全面,他们很快就能发现法律的漏洞并加以利用。因此,制定清楚、明确、容易操作的法律是最重要的。第二,要有一批熟悉注师业务的法官。就这次争论而言,笔者认为,国家法律的有关法律条文很明确,可以操作。之所以出现争议,问题出在认定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往往要比适用法律难得多。如果只是个别的概念有争议,问题容易解决 —— 最高人民法院只要做一司法解释就可以了。但对每一具体个案,法官必须了解注师业务就显得很重要。这可能要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第三,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注师给上市公司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得到的利益(包括看得见的和看不见到),笔者估计可能超过很多人(如一般公务员)一辈子的合法收入。从已经发生的注师给上市公司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案例看,注师和注师事务所所承担的风险与其利益极不相称。这就难以有效地遏制注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里,笔者顺便谈谈对“银广夏”事件的看法。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了对投资者起诉“银广夏”不予受理的通知,理由是,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9]。笔者认为,“银广夏”是一个很好的教材,如果地方法院不具备审理这起案件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虽然没有现成具体的法律,但我们有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有《
公司法》,还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法律(判例)的精神。审理案件的过程、有关资料应当公开,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可让大家讨论,这也可以给以后制定相关的法律提供资料。现在对“银广夏”处理的方法,使公众对整个注师行业乃至相关的法律都持怀疑态度,这不仅对注师行业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都没有好处,而且不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最后损害的将是国家的利益。
最后,笔者就有关注师业务的法律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有关注师业务的案件可由中级法院管辖。涉及审计、会计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不亚于专利纠纷案件,目前由中级法院管辖比较合理。